《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2010-04-19 15:56:51来源:福州日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登记报牌,改装、拼装的不予登记报牌不符合标准的,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禁止销售
福州日报讯 记者获悉,《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于4月16日发布,自5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合格产品目录登记,市质监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和登记上牌。《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可登记报牌;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鼓励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回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换购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给予车主适当补贴。《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载人、载货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作者:林洪相 责任编辑: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