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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台意见

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向海湾外填海造地

2010-05-14 09:21:18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

  ●支持采用BOT方式投资开发耕地,采用BT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用地

  ●加大对填海造地的扶持力度

  为推进科学用海,规范海洋开发,福建省政府近日颁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投资者从海湾内转向海湾外填海造地,保障加快海西建设的土地资源需要。

  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海湾的数模研究,对已确定海湾内可围填的区域,必须确保填海造地符合数模研究成果的要求,并尽量采用透水平面设计,保证水循环。对数模研究成果中列为不宜围填的区域,不得受理填海造地项目申请;对已批未建的湾内项目,不适合填海造地的,要制定用海置换政策,引导向湾外转移。

  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发挥我省湾外海域自然区位优势,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鼓励投资。继续完善全省湾外填海造地备选区规划。采用建设人工岛和在突出部位组团式填海造地,增加人工岸线。

  支持采用BOT方式投资开发耕地。开发耕地项目可实行BOT方式,填海形成的耕地由建设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组织耕种,最长为30年,并可依法转包;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支持采用BT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可实行BT方式,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土地收储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投资额和资金使用费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左右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也可在支付工程建设成本后,参照投资回报率以新增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作为建设单位的投资回报。

  支持企业填海造地建设项目。企业因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填海造地的,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企业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提高海湾外开发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对省级填海造地规划内的湾外开发耕地项目,按每亩2.5万元标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投资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民间投资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作为市、县政府的资本金,参与投资。

  提高海湾外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幅度。湾外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后,属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可减缴地方分成部分的30%;属于省级重点项目的,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填海造地是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必须在充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数学模型研究或物理模型试验等科学手段,对工程附近海域水动力要素变化及周边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综合论证,编制全省填海造地规划。填海造地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护林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记者 王永珍)

责任编辑: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