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居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将基本与城市居民均等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意见出台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的《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了解到,福州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
届时,诸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被确定为省级试点小城镇的农村人口将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相邻地带农村延伸;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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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镇入户更便捷
《意见》放宽了试点镇入户条件,在试点镇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员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对购买试点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对试点镇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制度,凡登记在册的试点镇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而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试点镇购房可享补贴
《意见》还要求,在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也将被纳入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试点镇基建有资金支持
试点镇的基础设施面貌将有明显改观。《意见》要求,试点镇所在县(市)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向试点镇基础设施倾斜,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此外,鼓励试点镇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税务方面,除享受我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试点镇所在县(市)将研究出台进一步的优惠政策。(记者 许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