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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利用土地 调整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解读《关于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2010-11-29 08:47:41来源:福建日报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启动“三旧”改造工作。这是我省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先行先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围绕加快转变,科学利用有限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也是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意见》对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扶持政策及工作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改造原则——

    科学规划 城乡统筹  以人为本 政府主导

    我省“三旧”改造主要是对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科学改造和深度开发,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过程中遵循四条原则:

    科学规划,有序推进。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将“三旧”改造与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掘利用有机结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三旧”改造与实施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

    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明晰产权,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机制,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政策、统筹引导、搭建平台、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加强执法。

    扶持政策——

    收储补偿 优先安置  土地流转 用途变更

    我省从六方面对“三旧”改造予以政策扶持。

    合理制定收储补偿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地块的区位、用途、土地等别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办法等内容。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中的土地收益,应将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

    优先提供搬迁安置用地。“三旧”改造搬迁安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搬迁安置用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多种方式提供。

    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旧”改造,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8万元;依法调整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其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流转收益的分配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

    引导原土地使用单位按规划改造。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支持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

    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单位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先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积极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工作要求——

    成立机构 分工合作  规范运作 强化监督

    省政府对实施“三旧”改造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分工合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三旧”改造领导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重大项目风险评估、规划编制、土地收储、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以及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

    规范运作。通过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及时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三旧”改造中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依法设定相关条件,严格执行工作规范。

    强化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三旧”改造政策,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让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责任编辑: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