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困难群众患病可获救助
2011-03-11 08:27:26来源:福建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卢雅) 日前,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将于近日发布实施。今后福州市困难群众患病可获救助。
此次纳入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患病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人群。
对于第一类救助对象,福州市将全额资助其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并对患病住院治疗和患特殊门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设起助线,但合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万元。同时,第一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院将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收。
第二类救助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将由民政部门给予个人自付部分30%的救助金,但救助金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000元。
责任编辑: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