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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1-3)

2014-07-04 09:00:06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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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  二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  三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一以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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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康运行,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香港繁荣稳定。(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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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二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港人治港”是中央治港基本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从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到付诸实践,“港人治港”一直有明确的界限和标准,就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之所以重申这一点,就是因为它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题中之义,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

  关于“爱国者”的标准,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指出,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个标准清楚地表明,“爱国”和“爱港”并非对立的选项,而是统一的整体。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是说治理香港的队伍必须以热爱祖国、热爱香港的香港人为主要成分,特区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上。

  本来,爱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香港回归近17年之后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老生常谈,而是因为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模糊认识,对白皮书的相关表述有不同程度的误读,甚至有意曲解。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是爱国者标准的法律化。这对治港者的主体来说,既是其履职的前提,也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爱国爱港既是政治标准,也是法律要求。

  白皮书发表后,有人认为法官和司法人员列入“治港者”将损害“司法独立”。众所周知,司法权是非常重要的公权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中央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行使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四章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其中第四节具体规定了司法机构。既然“治权”包括司法权,掌握司法权的法官和司法人员怎么能不属于“治港者”呢?至于说司法独立则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立法等其他机构的干扰,基本法对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包括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等。将法官和司法人员列为“治港者”,不仅丝毫不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而且更能增强法官和司法人员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法官爱国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都必须对国家效忠,并负有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能例外。尽管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但他们在就职时也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义务。这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

  中央政府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决心和诚意是一贯的。重申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并非是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干预,而是阐明基本法赋予治港者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是为了从制度上排除谁、筛选谁,而是为了让全体港人心里有杆秤,有个衡量标准。只有这样选出来的治港者,才能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的监督,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所在。(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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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一以贯之

——三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是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对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和集中阐述,其提出的所有观点在宪法、基本法以及中央关于香港方针政策的文献中都能找到依据。有一些人认为白皮书偏离了中央当初提出的基本方针政策,也有人担心中央是否会收窄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这都是毫无根据的。

  上世纪80年代中央提出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后,香港社会也曾出现过担心中央的政策会变的声音。对此,邓小平多次指出,“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他还进一步指出,对香港的政策,我们承诺了1997年以后五十年不变,这个承诺是郑重的,不只是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虑到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同中国的发展战略有着密切的关联,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随后,这一承诺被写入香港基本法中。香港基本法在第一章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央政府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保持繁荣稳定。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中央领导人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与邓小平的有关阐述是一脉相承的。香港不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维护了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而且民主政制、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新进步、新成就。香港继续发挥作为国家吸引外资、人才,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窗口等作用。实践证明:中央是信守承诺的。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一以贯之的。

  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要继续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进一步发挥香港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作出新贡献,就必须继续坚持、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这不仅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香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不仅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也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一国两制”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央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绝不会作出改变。(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7月4日)

责任编辑:胡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