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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刑法

2008-09-08 08:43:08来源:人民网-《新京报》

“宽严相济是此次修改刑法的亮点”
绑架罪、偷税罪的修改,体现了“宽”的一面

  ■ 对话
  对话人物:周光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
  对话动机:刑法修正案七并未如期审议,这个工作在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首年正式启动,学者、实务和立法机关人士周光权,详解修改背景。
  修刑法存三大背景
  新京报:法学界有一些声音觉得刑法的修改总是小打小闹,修修补补。
  周光权(以下简称周):刑法的修改,涉及立法的一个基本方向或基本的价值观问题。1997年的刑法总的来讲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犯罪的设置也是比较全面的。在中国危害很大,刑法又不能追究的行为已经不是很多,对刑法做些小的修改,在现在这种形势下也是合理的。
  新京报:这次修改整个的大背景是什么?
  周:主要是三方面问题。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些新型的公民权益需要保护,所以这次就增设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样的规定,目前的刑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第二个背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犯罪现象增加,比如说公众所关心的“老鼠仓”等。
  第三个背景是惩治腐败。惩治腐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刑法修改提出了要求。比如说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收钱,而是利用他的近亲属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人收受财物,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司法机关没有去合理的解释当前的刑法,未能有效惩罚犯罪。
  以前没有“宽”的先例
  新京报:这次修改的绑架罪和逃税罪,处罚在一定条件下没现在这么严厉了,这样的修改在以前不常见。
  周:宽严相济是这次刑法修订的亮点。有的犯罪的法定刑增加了,因为社会普遍反映它的处罚力度较轻,比如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前最高刑是五年,但这次最高刑增加为十年。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最高刑是十年的,多数国家最高刑是七年。
  那么宽的一面,一个是绑架罪,我觉得这个修改是最引人注目的。1997年的刑法起点是十年,比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的起点还高,这次修改就做到了法定刑配置上的科学和合理。
  另外一个就是偷税罪,偷税罪当中特别增加了一款,首次偷税在税务机关通知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刑法的修改,有没有这样“宽”的先例?
  周:没有这样的规定。整个刑法条里这是第一条。
  新京报:这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
  周:这个规定很合理,一个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理衔接,另外充分考虑了刑法设立偷税罪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刑法设立偷税罪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确保国家税收能够足额完成。
  受贿罪扩大了主体
  新京报:这次贿赂犯罪的修改,特定关系人是不是弥补了刑法的空白?
  周:这次扩大了受贿罪主体范围。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他关系密切的,如果通过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然后谋取利益。这些人本来就是受贿罪的共犯。按原来的刑法规定,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规定,本来就可以处理。所以这次的修订只是说从深了,或者说把这个构成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了。
  此外,追究离职者的受贿罪,很有必要。如果没有这个规定,就会影响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因为离职的人没有职务便利了,按照现在刑法规定是处理不了的。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