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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讲经济学:西方世界也有国有经济

2008-09-22 08:36:14来源:人民网-《解放日报》
  西方世界也有国有经济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人都有这样一个模糊的认识———外国没有国有企业。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私有制,而国企是国家所有的公有制企业。私有制国家设置公有制企业,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那国外也有国有经济吗?对于这一问题,厉以宁教授给予了肯定的回答:有。国有企业在西方国家的存在,乃形势发展之必然,并非哪一个国家或者哪一个人物头脑发热的产物。

  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一般也采取两种形式:国家直接投资兴办国有企业和国家购买私人企业并将其转为国有企业。西方国家之所以要建立国有企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发展经济。国民经济的一些基础部门,如交通、能源、通信等因其投资资金需要量大,资本周转时间长、利润低、风险大等原因,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投资,于是就干脆由国家这个“总资本家”承担下来了。

  二是调控经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除采用政策、法律等手段间接调控外,还可以通过掌握一些关键行业的重要企业来实行直接调控。国家在关键行业建立国有企业,不但有利于打破私人企业的垄断,而且也便于政府迅速直接地干预企业管理进而调控经济。

  三是引导经济。电子、航空、航天、核工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部门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而这些部门也大都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为了引导经济快速发展,国家也必须在这些部门投资,建立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

  四是稳定经济。西方国家一次次的国有化浪潮大都和稳定经济、克服其经济危机有关。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初的“罗斯福新政”,英国1945—1949年的第一次国有化浪潮以及1974年的第二次国有化浪潮,都与此前该国的经济危机联系在一起。政府通过国有化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既可扩大就业,解决工人大量失业问题,又可通过增加投资,刺激经济发展,最终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

  从理论上讲,市场存在的前提是资源短缺及其分布的不平衡。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只要不大到包容全社会,它就能产生而且需要市场。事实上,尽管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一直以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为主导,但由于实际上它并未涵盖广大农村,所以在工农两大生产部类之间依然存在交换和市场,只不过是被计划体制的行政干预扭曲罢了。

  此外,从历史上看,如果不把公有制看作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当作一种经济的组织形式,那么它几乎存在于一切社会制度条件下:原始公社自不必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也有公有经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有经济成分就更多了,而且随着现代生产的社会化,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经济正在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些社会形态都采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供了例证。

  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协调

  针对国有企业要不要搞、如何搞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凡是属于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可以保留国有制,而竞争性的行业则应该实行非国有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同国有经济是不能相容与协调的,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放弃国有经济,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只可能二者择一。

  这种论点的理由是: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保留国有制,可以实行公平原则,而市场经济之所以不能同国有经济相容与协调,则是从效率原则来考虑的———首先在国有制之下,企业之间缺乏竞争,效率必定低下;其次企业经营者受制于政府,不能按效率原则来经营企业;此外生产资料的流动受到阻碍,市场调节难以发挥作用。

  该怎样看待这种论调呢?厉以宁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思路: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在于,是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还是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我国以往的国有企业只是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所以才政企不分,企业不自主经营、不自负盈亏,国家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于是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病也就难以避免。我们改革国有企业,就是要把这些企业改造为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即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由出资者负有限责任,以大大减少国企的各种弊端。

  假定我们已经有效地进行了这样一系列改革,那么在改革之后,即使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继续维持国有制,即使重要的行业中国家控制了较多的股份,但由于企业的经营机制已经转换了,政企分开了,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了,国家只负有限责任了,那么国有企业仍然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否则,按照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注定不能相容的逻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会存在着两类企业,一类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如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另一类是只能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但不能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如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和国家控股的企业,可这并不是我们在经济体制方面的目标模式!

  因此,厉以宁教授将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归纳为:一切企业,不管它是竞争性行业还是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也不管它是国家控股还是国家不控股的企业,都要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者负有限责任的道路。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不待言,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能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一样,而必须成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换句话说,假定自然垄断行业要继续保留国有企业的话,那么这里的国有企业也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而且国家作为出资者负有限责任。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