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第二个飞跃”之辩
力主推进“第二个飞跃”的江苏省农林厅原厅长刘立仁认为,改革30年后的今天,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苏南地区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方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相对成熟。
刘立仁的理由有四。首先,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两年前,苏南地区生产总值中,一产比重就降到了2.8%左右,接近美国、日本的2%。其次,二、三产业活跃。苏南地区二产、三产比重分别达到58.7%和38.5%。苏南城市化水平达67%。第三,农村劳动力稳固转移。苏南地区乡村从业人员非农就业比重达到73%,绝大部分劳动力已经转移到乡镇企业、农村三产或自主创业。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建立。苏南地区城镇居民三大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都在95%以上。所有这些都为发展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
江苏省当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小生产加社会化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流转土地或者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刘立仁认为,这两种模式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
短期内难有共识
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刘立仁的观点。有人指出,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后,一有风吹草动,或者生产上出现某些波动,或者农村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就会有人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产生疑问,进行指责。当前就有一些人把家庭承包经营与“小生产”等同起来,与规模经营对立起来,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生产力的推动力“已经释放完毕”,已经“制约着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成为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
反对者还认为,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于传统农业,而且适应于现代农业,这是因为:
其一,农业生产具有劳动地点的分散性,劳动时间的确定性、劳动质量显现的滞后性等特点,家庭经营的效率最高。
其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长期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土地的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并无天然的对立关系。家庭经营有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也有大规模的土地经营,并伴随着农业现代化而依然存在。日本从上世纪60年末开始对家庭经营制度进行规模改造,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仍未改变所谓农户“超小规模”经营问题,但实实在在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其三,从我国土地关系的现状看,一味地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并不能解决农业生产的内在矛盾,真正对市场起作用的不是生产规模而是经营规模,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家庭承包制度,通过发展产业化经营、合作经济组织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对于将土地大规模流转给公司的做法,有人则用蓝田公司的深刻教训来提醒大家。蓝田股份公司落户湖北洪湖后,曾大搞“圈地运动”。伴随着公司的垮台,7000多名农民成了没有着落的下岗工,生活一下子回到了几十年前的水平。它警示人们,无论多好的企业都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谁也不能保证其长盛不衰,不能将农民的命运系于一家企业,使大批农户由自耕农沦为了雇工,给社会稳定埋下了祸根。
江苏省农业专家、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俞敬忠说,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城镇人口净增1.56亿人,相当于近三个法国或英国的总人口,除此以外还有1亿多的流动人口,这是世界上规模罕见的城市化运动。如此空前规模的城市化运动没有引起剧烈的社会震荡,关键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即农民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虽然不大,只有一亩多,但正是这一点点土地保证了中国在经济社会急剧变革中的稳定,并走出了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化之路。
“中国人均耕地稀缺,人均不足1.5亩,即使今后70%的农民能够离土进城,农民人均也不到5亩耕地,户均仅1公顷左右,仍然谈不上土地规模经营。”俞敬忠说,“我们决不能脱离国情,为规模而规模,人为地推行土地集中,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据俞敬忠介绍,日、韩等国有关土地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户拥有农田上限制度,并严格限制非农生产者和公司拥有耕地。日本到上世纪60年代后期才逐步放松,韩国2002年才废除这一实行了52年的制度。“应当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产前、产后领域,并投资开发非耕地资源,但要限制其大量占用耕地,把自耕农变为雇农,引起农村社会的深层变化。”俞敬忠说,“中国应走自己特色的农业规模经营路子,这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走贸工农一体化之路。”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关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之间关系的争论,短期内很难达成共识。所幸的是,用一个模式号令全国的时代已经结束。关键在于,必须牢牢地把握和执行中央三令五申的一条原则: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土地流转和集中,防止一刀切、搞单一模式、不能脱离实际,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