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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城乡收入差距 新一轮农村改革期待法制护航

2008-10-15 15:39:47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改变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选举法、村委会组织法等应抓紧修改  

减少城乡收入差距 新一轮农村改革期待法制护航

    户籍改革之所以难,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

  因此,许多专家认为,户籍改革的关键,是户改以后二元结构要改变。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仅户口改成一元的,没有实际意义。

  “今年我家3亩冬瓜地赚回2万多元。”10月9日,江西省东乡县农民李生发乐呵呵地说。
  何江华摄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摘自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  

  30年前,中国的改革开放自农村改革始,而今改革的焦点又一次集中到广袤的农村大地上。10月9日至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一轮农村改革的脉络日渐清晰。

  如果说30年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使得改革率先在农村启动,那么新一轮农村改革则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要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其中,制度变革和制度保障成为这一轮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关专家建议,应抓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会组织法等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专家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十七届三中全会前,胡锦涛总书记9月30日来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30年前,18个小岗村村民按下手印,实行“大包干”,发出改革先声。而总书记在这里的一番谈话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关注,“长久不变”和“土地流转”一时间成为被引用最多的词。 

  “长久不变”是说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则是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剑平介绍,其实农地产权的可转让性早在1984年中央农村工作1号文件中就有所体现,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从法律上认可了中国农地流转市场。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而这项改革必须建立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这是专家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从制度上解决土地问题的总的思路应该是“放开产权,管住规划”。不能把改革变成少数人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机会,不能在微观机制上降低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叶剑平认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地流转的条文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应具体细化。同时,还应努力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其他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互协调。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正在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得以实现。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物权法规定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这样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就成为这项改革的风向标。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透露,此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正在着手进行,依据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做出调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将体现到这部法律的修改中。同时,按照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将在今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选举法修改已经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国务院

  提升“话语权”

  保障“自治权”  

  “改变农村面貌,让城乡真正统筹发展,得提升农民的‘话语权’。”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院许村党支部书记柳雅训如是说。

  城乡之间的差异体现在我国的选举法中,1953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为8∶1;1979年修改时,比例依旧。42年后,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将其改为4∶1,沿用至今。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目前,选举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计划,草案很有可能在今年内就提交常委会审议。

  不仅仅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人数,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同样关系到农民权利的实现。

  全会提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近年来的全国人代会期间,许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仅2007年3月,就有279名代表提出9件议案。还有一些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村务公开法和村民自治法。

  人大代表对于这部法律的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何进一步明确村委会自治权的法律定位,明确这种权力与其他公权,特别是行政权和私权的界限。以及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的法定监督制约程序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等问题。

  据有关人士透露,民政部已于2007年完成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初稿,并提交给了国务院。修改将涉及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补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关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法规应尽快出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减少城乡收入差距

  公共服务均等化  

  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改革发展的这些基本目标让人振奋。

  在党国英看来,衡量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实现的标志是两个:一是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要接近城市居民的水平,二是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共服务水平。实际上,保障农民收入增长和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构成了近年来各项“三农”政策的直接目标,而政策的主线则是“多予少取放活”。

  取消农业税,对粮农直接补贴,对重点农产品直接补贴,这些措施无疑是“多予”和“少取”的直接体现,而“放活”不仅体现在土地制度的改革,还体现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这类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信息整合、分工互助、智慧共享等多方面的优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说,目前这部法律的配套政策措施还没有跟进。他认为,现阶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单视为企业是不对的,应在财政、金融、税费方面给予支持。

  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如何实现,陈锡文说,国务院已明确本届政府要把乡镇机构改革搞完,我国现有62万个行政村,3万多个乡镇,改革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乡镇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真正让农民实现基层自治。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