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 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消防法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闭会
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订后的消防法
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主持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号、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条约。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83人。
会议经表决,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决定免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企业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这也是近年来代表议案和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吴邦国指出,针对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对消防法作了全面修改,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明确了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装备和职责,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吴邦国说,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各方面对制定食品安全法寄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本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作了8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健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环相扣的监管体制,强化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和监管措施,完善食品召回、食品检验及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等。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原则赞成这些修改,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律委员会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尽快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
吴邦国指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这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中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凸显出来,各方面对经济形势都十分关注。会议期间,大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充分肯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并就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结构调整、保障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稳定、扩大内需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沉着应对,努力把我国自己的事情办好,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世界经济稳定。
吴邦国指出,促进司法公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一项长期的任务。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是今年加强对“两院”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希望根据刑事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公正文明司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吴邦国说,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两次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后的第一次执法检查,一个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个涉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都很重要。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会后,常委会办公厅要将大家对有关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起,送有关方面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7月8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11月16日在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和《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对《公约》第三十九条第1款(a)项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全部非约定权利或者利益无须登记即可优先于已经登记的国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请求权,职工工资,产生于该民用航空器被抵押、质押或留置之前的税款,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请求权,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请求权等。
对《公约》第三十九条第1款(b)项声明:《公约》不影响国家或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或者其他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扣留或者扣押标的物,以向此种实体、组织或者提供者支付与使用该标的物或者另一标的物的服务直接有关的欠款的权利。
对《公约》第三十九条第4款声明: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a)项所作出的声明中所含种类的权利或者利益,优先于批准《议定书》之前已登记的国际利益。
二、对《公约》第四十条声明:为执行判决债务而获得的附属于债务人设备的利益为可登记的非约定权利或利益。
三、对《公约》第四十三条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公约》第四十三条,其中适用第1款和第2款第(a)项的条件是当事方选定的缔约国法院为与协议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四、对《公约》第五十条第1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交易。
五、对《公约》第五十三条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航空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约》所涉及的航空器设备租赁纠纷具有管辖权。
六、对《公约》第五十四条第1款声明:用于担保的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担保权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租该标的物。
对《公约》第五十四条第2款声明:债权人依据《公约》任何条款可以获得但条款中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向法院申请的任何救济,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议定书》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议定书》第十条第1、2、3、4、6、7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对于《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a)、(b)、(c)项规定的救济,在10天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于《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d)、(e)项规定的救济,在30天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议定书》定义的所有破产程序适用《议定书》第十一条方案A,等待期为60天。
十、根据《议定书》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权利登记机构为接入点。
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和《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月31日由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朱志刚辞职请求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同时接受朱志刚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决定免去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罗建平因病去世,罗建平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罗建平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五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朱思宜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谢冰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思宜、谢冰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3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立文、李彤、周红耕(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陈连福、白泉民、王晋、阎敏才、陈国庆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陈连福、白泉民、王晋、阎敏才、陈国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唐宝森、徐文珍(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