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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与海基会4日签署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全文)

2008-11-05 08:59:37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台北11月4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全文如下: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账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袋(吊)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特快专递(快捷邮件)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快专递(快捷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特快专递(快捷邮件)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与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新闻资料:两岸通邮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曾几何时,大陆、台湾在地理上是一水之隔,但在信息的沟通上几乎完全隔绝。于是,“家书抵万金”成了那个时代两岸同胞共同的历史记忆。

    1979年1月,大陆邮电部门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的号召,提出为沟通两岸人民的信息提供一切方便的主张,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有关两岸通邮通电的管理办法并采取了积极的步骤。

    1979年5月,大陆开始全面开办寄往台湾的平信业务,6月开始受理挂号函件,海峡两岸通邮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1988年3月,台当局在岛内民众的强烈呼吁下被迫宣布,台湾民众给大陆亲友的信件可由台湾红十字组织经香港邮局转寄大陆。

    1989年6月起,台湾邮政部门开始直接收寄到大陆的信件,两岸邮件总包直封并经香港、澳门转运。

    1992年9月,海协会与海基会对开办两岸挂号函件事宜进行商谈;1993年4月,双方签署相关协议,两岸开始办理挂号函件业务……

    两岸邮政业务的交流与合作在不断加深。近几年,两岸的平信通信量每年大约都有80万至100万封。另外,两岸邮政互办业务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目前,两岸邮政互办业务种类有平常及挂号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印刷品专袋。但因为各种原因,两岸一直需要通过第三方通邮,而且互办业务种类也很有限,还无法全面通邮。

    对于两岸全面直接通邮,两岸邮政业者均表示业务层面不是问题。在今年9月的一个两岸邮政发展研讨会上,台湾邮政协会董事长黄书健认为,两岸直接通邮在技术上没有什么障碍。中国通信学会邮政通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渝次说,两岸邮政业者在技术层面交流很好。

    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筒、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并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