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0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说,改革之初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只是经济复苏,在经济和社会开始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沿用过去的管理办法已经不灵,必须探索一条新的治安管理之路。
陈冀 平说:“当时农村的治安情况不良,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给老百姓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仅仅依靠政法部门的力量又很难杜绝案件的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农民们就采取守望相助的方式,张家帮王家看看门,王家帮李家关照门口养的鸡、放的牛。就是在这种模式的启示下,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新时期我国社会治安的实际出发,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搞好社会治安,“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同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此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1982年1月,党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要求:“为了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方针。”
1991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烟台会议”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同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加大工作力度,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了新修改的《党章》的总纲,从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为全党的一项工作纲领。
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重点做好的十项工作。这十项工作都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密切相关。(记者: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