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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2009-01-15 11:52:46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1月14日发出通知,决定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自2009年1月1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今后是否恢复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视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降低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于19日发出通知,决定适当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50元调整为40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