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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情出发,让人大民主发挥得更好

2009-03-10 08:35:07来源:北京日报
    在“两会”期间,人们欣喜地感受到,人大围绕民生问题较为充分地表达了民意,政府则作出了较为实在、较为可行的回应;人大允许国外记者直接采访代表,也让国内媒体较为充分地报道了会议情况。这些都是我国人大民主在实践中稳步推进的现实说明。为了更好发挥人大民主的作用,我们还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多方面创置条件 ,推进我国人大民主更好地发展。

    第一,正确认识两种“领导”的不同特征,科学处理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现代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这是一条普遍规律。中国的情况更是先有政党后有民主政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各项民主制度都是在一定历史背景下,由中共倡导与推动建立的。党始终领导着人大,这也是“世情”与“国情”使然。问题在于,有两种不同的“领导”,我们应当科学认识两种“领导”的不同特征。

    同一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往往可以发号施令、下达指示,并可借助强制性的纪律要求下级服从与执行。例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某级党委对由它派出的党组的领导。这可称之为“刚性领导”。党与人大,并非同一组织系统内上下级的关系。因此,“党领导人大”不同于那种“刚性领导”。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如人大中的党组)输入人大的(关于决策或干部人选等)主张,只是“建议”与“推荐”而不是“命令”与“指示”。党组织应当向人大宣传解释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人大在审议中,若多数代表认同这种正确性,并经表决通过后,党的主张就成为了人大的法律或决议。那就意味着党以其正确主张领导(带领与引导)着人大。这里凭借的不是发号施令,而是“宣传与解释”;不是强制性,而是“代表的认同”。不妨称之为“柔性领导”。

    以往强调党的领导,常常与那种“刚性领导”相混淆。一些地方正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对人大进行“刚性”(强制)干预,导致党与人大的“制度间关系”不顺,人大功效难以到位。如果能在认知上真正厘清两种“领导”的不同特征,那么在实践中才有可能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既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柔性”的),又能使人大独立负责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进一步密切人大与选民的关系,增强人大整合民意的能力。

    人大民主说到底是一种代议民主。代议民主最大的危险是“代理者”脱离、背离“委托者”,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等于零”。代表必须通过多种方式经常接触选民,听取民意。现实中,大部分代表是“兼职代表”,是“业余代表”,往往缺乏时间走向选民。为克服这一时间上的障碍,笔者主张,所有代表(尤其是大量的非专职代表)应当聘有若干“助手”,以协助他们接待选民来访与收集民意等。据本人所知,正在学习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中,就有相当一部分人乐于以“志愿者”的名义无偿充当代表的助手。他们以此服务社会,又可获得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专业素养的机会。有人提出,曾经当过代表而后“解甲归田”的人士中,也有一些愿意当代表的助手,依据自己的经验再作贡献。还有,代表应当将民意及时输入人大或其常委会,而不必等待一年一度的“两会”。在利益已经分化了的社会中,“民意”必然多元化、异质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座“民意加工厂”应当从提高成员素质、健全议事程序等方面增强整合民意的能力。例如,有必要建立“大会发言制度”,克服按代表团审议的局限。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辩论制度”,让不同声音(包括少数代表的声音)在充分碰撞与磨合中经受鉴别、开展协商,然后再进入“多数决”(表决)程序。

    第三,切实开展宪法监督,追究违背人大民主的行为。

    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当今中国必须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如何切实开展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多年来学者们已发表了各种真知灼见。本人在此补充一点:应当把监督人大民主的实施也纳入宪法监督的视野之内。人大制度既然是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那么,“宪法实施”理所当然地包含着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理所当然包含着监督人大制度(人大民主)的实施。

    进一步说,宪法监督必须重视对违宪行为的追究。那么,有的地方以组织的名义强制干预或阻挠人大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如不让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指令人大或其常委会必须通过某一人选,甚至公然拒绝承认人大的选举结果等等,应当如何追究?这需要通过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加以解决。

    第四,鼓励各地依据不同“区情”,因地制宜地开展探索。

    推进人大民主的发展,需要在理论——制度——运行诸方面继续不断地开展探索。由于中国幅员广阔,各地区间的发展条件与发展状况极不平衡,应当鼓励各地依据自己的“区情”,因地制宜地探索与创新,而不必追求全国“一刀切”、“齐步走”。本人一贯认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当适应“世情”、“国情”、“区情”这“三情”。二十多年来,某些地方尝试过对“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领导人进行“评议”,后来在全国许多地方得以推广,促进了人大监督功能的发挥。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人大与媒体协同监督政府工作等方面做了一些试点。一部分地区先“试”起来,应当是好事。当然,各地的探索与创新应当在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有序地开展。本级人大应该把好这个“关”,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则应当对此进行法律监督。

    为推进人大民主,某些地区可不可进行“突破”法律规定的探索与创新?本人以为,任何一个地方都无权擅自走出这一步。但可以考虑以后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必要时,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在个别地区设置“立法试验区”,进行突破法律某项规定的试验与探索。及时总结“立法试验区”的经验,可以为人大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借鉴“他山之石”,以供人大民主所用。

    中国作为后发型民主国家,需要较多地借鉴早发型民主国家的“他山之石”。以本人所见,除了历史上我们曾经从西方“拿来”不少民主理论、选举方式、代议程序等等外,现行宪法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一府两院”职务的规定,就包含着制衡学说对我们的启示,但我们并没有照搬“三权分立”的模式。而且,即使“拿来”的那些“他山之石”,也总是根据自己的国情,经过一定的雕琢后才“洋为中用”。为了推进人大民主乃至整个中国民主政治,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在这里,要准确分辨哪些属于“不照搬的模式”,哪些属于“可借鉴的成果”。为此,有必要客观地、理性地对早发型民主国家的民主制度(体制、机制)进行一番再解读。(浦兴祖/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