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教育部就《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调研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4月2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自2008年初启动至2009年3月,《实施办法》已先后采用多种形式征求了8轮意见,分别听取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部内有关司局、相关部委等各方面意见。
多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增强工作力度,教育部还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同时对公开的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细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以保证《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到2009年4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oe.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现将我部正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oe.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等方式直接寄送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高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政编码:100816
电子邮件:gongkai@moe.edu.cn
联系电话:010-66092132
传 真:010-66096831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起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简要说明
根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调研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属于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必须既要符合《条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在《实施办法》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二是充分考虑与已有校务公开工作基础的衔接,体现高等学校的特点。三是充分体现《条例》的要求。四是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教育部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自2008年初启动至2009年3月,《实施办法》已先后采用多种形式征求了8轮意见,分别听取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部内有关司局、相关部委等各方面意见。
多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增强工作力度,教育部还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同时对公开的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细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以保证《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高校信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信息,是指高校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并应当确定由其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承担高校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应当在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督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高校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或学校确定的其他部门内指定机构(以下统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高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高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高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需要批准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高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高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高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高校信息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高校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 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高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高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附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细化和增加内容,各高校应当根据公开内容进一步明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高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高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高校信息,高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校网站应当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积极利用新闻发布会、年鉴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 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复制学校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高校应当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定期对本校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将汇编置于学校机关各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适当场所,或通过学校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高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高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高校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高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学校信息的形式。
高校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
高校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高校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校申请公开同一学校信息,高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高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高校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高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高校对于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高校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学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高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校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向高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校予以更正;该高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高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高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收费标准按照高校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高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聘请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定期对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五条 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高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高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高校违反《条例》或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六)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高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高校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
附件: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
编号 |
公开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对象 |
一 |
学校概况 |
1 |
学校基本情况 |
学校章程、历史沿革、学校定位、办学规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发展目标、校训、校风、校园环境风貌、著名学者介绍、学校联系方式等 |
社会 |
2 |
领导班子 |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 |
社会 | ||
3 |
机构设置 |
职能部门、院系部所的设置、职责及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
校内或社会 | ||
4 |
制度规范 |
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
校内或社会 | ||
5 |
整体工作 |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鉴 |
校内或社会 | ||
6 |
统计数据 |
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数及构成情况;专科(高职)、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数及分专业统计情况 |
社会 | ||
二 |
重大改革与决策 |
1 |
发展规划 |
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2 |
重大改革、决策 |
教学、科研及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决策方案制订的过程 |
校内 | ||
3 |
重大建设项目 |
“211”工程、“985”工程、教学质量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
三 |
教学管理 |
1 |
学科专业情况 |
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名称及介绍 |
社会 |
2 |
师资队伍 |
师资总体情况介绍;知名教师简介;教师行为规范 |
社会 | ||
3 |
学生培养 |
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课程信息及学生选课情况;学位授予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
4 |
教学研究与改革 |
教学改革立项;教学研究成果;精品课程 |
校内或社会 | ||
5 |
实验室管理 |
实验室的有关信息;可以共享的重大仪器设备信息和资料 |
校内或社会 | ||
6 |
其他 |
图书馆、体育设施等相关信息 |
社会 | ||
四 |
科研管理 |
1 |
科研项目 |
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项目执行、验收及评估 |
校内或社会 |
2 |
科研奖励 |
科技奖励推荐及获奖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
3 |
科研成果 |
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等 |
校内或社会 | ||
五 |
学生工作 |
1 |
学生招生 |
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 |
社会 |
2 |
学生管理 |
考试规程、纪律;学籍管理规定;评优、评先、专升本、推荐免试研究生;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困助学情况;推荐优秀学生入党选拔条件及培养过程 |
校内或社会 | ||
3 |
学生就业 |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信息、就业去向及就业率 |
校内或社会 | ||
六 |
干部、人事与人才工作 |
1 |
干部工作 |
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
校内 |
2 |
人事工作 |
定岗定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职工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方案;师德建设;离退休工作 |
校内或社会 | ||
3 |
人才工作 |
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选拔、引进政策、实施情况 |
校内 | ||
七 |
财务管理 |
1 |
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报销的程序 |
校内 |
2 |
教育收费 |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
社会 | ||
3 |
经费使用情况 |
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 |
校内或社会 | ||
4 |
科研经费管理 |
全成本课题预算决算情况;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
校内 | ||
八 |
资产管理 |
1 |
资产管理 |
土地与公有房屋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营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接受捐物和捐出物品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
校内 |
2 |
校办产业管理 |
校办产业(包括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校办产业的能源消耗情况 |
校内 | ||
九 |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 |
1 |
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 |
仪器设备、器材、医疗器械、药品、图书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2 |
招投标 |
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招投标的结果 |
校内或社会 | ||
十 |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 |
1 |
重大建设与维修工程 |
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标、进展情况、工程验收、审计结果、负债情况等 |
校内或社会 |
十一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1 |
合作项目 |
合作办学项目;教师、学生交流项目 |
校内或社会 |
2 |
合作情况 |
教师、学生交流情况;接收来华留学生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
十二 |
监督工作 |
1 |
制度规范 |
高校廉政建设制度规范 |
校内或社会 |
2 |
情况通报 |
高校内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学校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
十三 |
校园安全 |
1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2 |
安全保卫 |
校园治安、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
校内 | ||
十四 |
后勤保障 |
1 |
福利保障 |
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购(建)房情况;社会保障基金信息;医疗改革情况;疾病防控信息 |
校内 |
2 |
后勤管理 |
后勤改革的情况;食堂饭菜价格调整、质量检查情况 |
校内 | ||
十五 |
其他 |
1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