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州理论在线 >> 时政要闻 >> 高层关注 >> 正文

最高法院出台文件确保稳妥执行案件应对金融危机

2009-06-08 17:19:56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26条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渐反映到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

    “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这是《若干意见》中提出的重要基本原则。“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时,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

    据了解,目前执行案件类型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涉及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增加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增加;三角债、多角债纠纷执行案件增多。

    《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和谐执行,“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俞灵雨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要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

    此外,《若干意见》还就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社会民生持续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确保稳妥执行案件。

    法院对大中国企等强制执行可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影响时间长,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同时应当看到,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地区,对该地区出口型、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类型企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

    鉴于此,《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俞灵雨说,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强有力后盾,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当灵活使用。比如,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

    《若干意见》指出,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

    同时,《若干意见》还提出,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俞灵雨表示,法院要尽量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

    最高法院出台文件确保稳妥执行案件应对金融危机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26条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渐反映到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

    “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这是《若干意见》中提出的重要基本原则。“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时,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

    据了解,目前执行案件类型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涉及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增加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增加;三角债、多角债纠纷执行案件增多。

    《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和谐执行,“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俞灵雨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要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

    此外,《若干意见》还就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社会民生持续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确保稳妥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将稳妥处理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执行案件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旧区改造、市政动迁、违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案件。”

    《若干意见》特别着重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服务于社会民生的持续改善。

    --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执行时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人职工工资发放和相关费用交纳的,要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企业职工利益。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执行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表示,人民法院应当把执行和解贯穿于执行案件的整个过程,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妥善关照、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从而既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又能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者正常生活。

    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发现“群访”苗头并梳理汇总,向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出口订单急剧减少而倒闭或停产,一些农民工失业返乡,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从而产生了较多的劳资争议案件;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作为重要指导方向在《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

    --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定期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进行排查,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时掌握,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

    --建立异地执行预案机制。对于被执行人跨辖区的案件,必须认真做好执行预案,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对于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及时发现苗头,妥善处理,把抗拒执行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汇报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或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调,努力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完善执行和解机制。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妥善关照、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既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又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者正常生活。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既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也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能力的综合考验。俞灵雨表示,比如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建立汇报沟通协调机制等,这些制度在实践中都可以转化为常态的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胡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