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坚定足音
——写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决定性步伐之际
3月9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他向近3000名人大代表郑重宣布我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今天,我们已离这个目标的实现越来越近。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提速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此后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在抓紧起草。十年内乱,使我国法治事业遭受巨大破坏,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法治,对一个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对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至关重要。
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则给中国法制发展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中国法治走上了阳光大道。三中全会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大会创纪录地一次审议、通过了7部重要的法律草案,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恢复和健全之门。新中国法制奠基人彭真领导了这7部法律的制定工作。
邓小平同志说:“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1980年,全国人大又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取消了宪法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四大”权利的规定,表明国家重视建立法律秩序和民主程序的决心。
此后的每届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每届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把立法当作重要或主要内容。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提速:立法步伐持续加快;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加大保障;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
截至2009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法律230多件
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始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我国立法史也是一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立法者面临的当务之急。
中国立法工作的重点随之转向经济领域。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陆续出台。统计显示,最近10年制定的经济法比前10年增加1/3,制定的民商法数量更是翻了一番。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中国法律体系从起步阶段迈入完善形成阶段。从立法法到监督法,从行政许可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物权法到侵权责任法……10年里,一批支架性的重要法律陆续颁布实施。
引人瞩目的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立法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在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中得以充分彰显。
截至2009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法律230多件,国务院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统计显示,改革开放头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近90部法律,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40部,有关对外开放的19部,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从无到有、从简到丰。规范、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通过的统一的合同法,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高到宪法原则的高度;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平等对待……
经济发展快速,社会建设滞后——这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必须解决的重大发展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提速,极大促进社会领域相关事业的发展。
科学、民主立法贯穿始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这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法律草案,都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立法的大门,也越来越多地向公众打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来自重庆的一名企业一线工人吴志才,这样表达自己的感受:“虽然我不是什么大人物,但我要尽量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2001年1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公布,收到各方意见11000多件;2008年4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人们提出意见1万多件;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各界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突破7万件;而最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更是吸引近8万人讨论,收到意见19万条,创造了立法史上的一项纪录。
从“常见”到“常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又迈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的首次委员长会议,作出庄严承诺。
这是制定法律的过程,更是践行民主、发展民主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家徐显明指出,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层面: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尊重程序、保障人权;培育法治精神,使人们对法治形成信仰,变成灵魂的一部分;形成法治文化,使法治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
2010年,是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的关键之年。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增值税法和车船税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等这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都已纳入立法计划之中。
我们期待,期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努力,努力为这个宏伟目标的实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