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
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
吴邦国主持会议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作的关于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保障预备役军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地位、荣誉以及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预备役军官登记以及培训等作了规定。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人民调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可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等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其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已经审议通过。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就草案作了说明,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物权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草案主要问题作了报告。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适应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需要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了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
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订后,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草案调整了刑罚结构,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蔡武作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汇报了立法的总体思路、本法的调整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等内容。
1991年审议通过的水土保持法,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加以解决。受国务院的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就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向会议作了说明,汇报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等草案主要内容。
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报请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备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
会议听取了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议案的说明。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从3月中旬到7月下旬,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了8个方面14个重大课题的15个专题调研报告,为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和建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向会议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进行专题调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史上是第一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非自首但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杨维汉)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多年宣传坦白从宽,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没有体现,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这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
我国拟修改刑法 “恶意欠薪” 将首次入罪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近日,重庆部分农民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讨薪遭殴打;湖北施恩多名农民工在福建讨薪被打……因讨薪被打的事件频现报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此间也有专家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我国拟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严打恐怖活动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据介绍,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此次刑法修改不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法律,同时还增加、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在我国掀起一阵打黑风暴。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的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则把上述解释内容正式写入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2002年的立法解释,是在当时的司法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现在把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的条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
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赵秉志说:“敲诈勒索罪等几个罪名本身并不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名,但敲诈勒索等行为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时惯用的手段。根据司法实践,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门槛,有的对惩处首要分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能从更多方面遏制黑恶势力发展。”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罚金刑。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修正案(八)草案中加大了强迫交易罪的惩处力度。
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
此外,修正案(八)草案还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我国拟修法对“老、少”犯罪从宽处理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杨维汉)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则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这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
——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应当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我国古代刑法就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次的修改弥补了我国现有刑罚上的一个漏洞,体现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他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群,在辨认、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差距,同时也考虑到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罪恶程度。
提高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 为强迫劳动者运送人员同样犯罪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婷玉、杨维汉)近年来,一些地方砖窑主拐骗、强迫民工及未成年人当苦工的“黑砖窑”事件时有发生。为打击这些恶劣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了强迫劳动罪的相关规定。
草案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草案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将受同样的处罚。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表示,“黑砖窑”事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次刑法修改,把强迫劳动的“中间人”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将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了一步,更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也同样将预防犯罪的关口提前,加大了对犯罪的惩处力度。
我国拟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入罪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草案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对于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来说,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供体”的短缺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
此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直接针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
我国拟降低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记者对照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发现,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而在环境污染罪相关条款中,则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这些条款的修改,加强了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
“蚂蚁搬家”式走私、虚开普通发票等将被定为犯罪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婷玉、杨维汉)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此外,为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草案还修改了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
对“马路杀手”绝不手软 醉驾、飙车等行为拟入刑定罪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杨维汉、周婷玉)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此类危险行为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近年来,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产生很大威胁,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对诸如危险驾驶等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不但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治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罪名。这样对于公共安全的防护就显得不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作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这一法令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惩罚更为严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
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尤其是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的。如果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民事赔偿。
赵秉志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也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根据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将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不仅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还应当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充实了有关预备役军官培训的规定。要求“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我国拟修法保障预备役军官应享有的待遇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此前,修正案草案对预备役军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地位、荣誉以及合法权益受保障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预备役军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体现国家对预备役军官的关心,应当对国家保障预备役军官享有的待遇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在“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之后增加“和相应待遇”。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对军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召开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是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一种好的工作制度,但各地在这方面的做法还不规范,应当将这一有效做法规范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我国将立法明确涉外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这部法律的起草,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草案吸收了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体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草案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适应了国际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充分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草案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我国拟修法禁止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私利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
我国拟修法细化人大代表履职范围 闭会期间代表以集体活动为主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发挥代表作用。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等原则。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第一,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三,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
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细化了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目的是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我国拟修法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若干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其中,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提出,将代表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增加两款,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现行规定要报常委会许可,如遇常委会闭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所以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
据此,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予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权利义务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反映,现行的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第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第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第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第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第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第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第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有关专家指出,草案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执行代表职务优先原则”,即当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执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我国拟修法明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限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为了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了具体时间限制。
修正案草案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有关专家指出,人大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履行职责,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答复期限,有利于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尽快解决问题,推动实际工作。
同时,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修正案草案还立足于“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提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
我国拟修法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姚润丰、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我国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
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细化了监督检查措施。修订草案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此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肃执法和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作了全面修订,补充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细化了管理相对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增设“规划”一章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姚润丰、崔静)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规划的编制、落实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长远成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划”一章,对水土保持编制依据、编制主体、规划种类、编制要求等作了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机关和程序。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我国拟修法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姚润丰、崔清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的规模和强度将维持在较高程度,势必会加快水土流失的速度。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结果,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7.1%,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65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
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
在完善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品种,合理确定规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或者植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地区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在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专门存放地;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我国拟修法强化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姚润丰、崔静)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并强化了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以及对象以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需要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等五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异大,五种类型的水土流失都不同程度存在。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国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细化了不同侵蚀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加强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修订草案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应当进行分层剥离,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对取土场和开挖面的裸露土地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应当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