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所可在福建省设立代表处
福建省先行先试成为全国首个获此项批准的省份
2010-09-16 09:05:38来源:福建日报
为落实国家“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的惠台措施,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司法部批准,已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施行。这意味着我省成为全国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对深入落实ECFA,密切两岸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福建跨越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代表处及代表,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也可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包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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