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2月30日颁布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办法》,日前,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开办)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
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始终坚持把办事公开工作列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抓本级、带系统、促基层、求实效”的办事公开创建活动,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各专项公开办加强指导,有关行业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办事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办事公开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全省办事公开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为适应形势发展,省公开办立足制度规范,组织起草了《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以提升全省办事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内容。
答:《办法》共39条,5200余字,分为总则、办事公开组织机构与职责、办事公开内容、办事公开形式、办事公开时间、办事公开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八章,主要是对全省办事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和保障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办事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总体上讲,《办法》展示了我省办事公开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办事公开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办事公开工作的新要求,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办事公开工作的新期待。
问:《办法》规定的办事公开种类有哪些?
答:当前,我省办事公开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医院院务公开和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办事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单位。参照这一规定,《办法》把校务公开、医院院务公开并入到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中,规定办事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这四大类。
问:《办法》对办事公开形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在规定通过纸质媒介、会议、公开栏等原有形式推进办事公开的同时,为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推进办事公开工作中的支撑作用,要求“具备网络技术条件的办事公开单位应当运用网络技术推进办事公开”,并且明确“省、市、县(区)政务公开单位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
问:《办法》对办事公开的时间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办法》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厂务公开单位应当自该厂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村务公开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公开上月的村务管理信息。
问:《办法》要求办事公开遵循哪些程序?
答:为明确办事公开流程,《办法》要求办事公开单位按照“提出、初审、审核、公开、反馈、整改、建档”七项程序开展办事公开工作;同时,明确了政务公开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本程序。
问:《办法》对办事公开的监督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确保办事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办法》要求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到有关检查、考评和评议中,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公开办、专项公开办监督检查办事公开实施情况的职责。同时要求,办事公开单位每年在规定时间公布办事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办法》还规定了需要追究办事公开责任的12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种类。
问:省公开办对学习贯彻《办法》有哪些要求?
答:深入学习贯彻《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行办事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督促办事公开单位做到办事公开和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二是各地各部门对以往颁布的、与《办法》不一致的办事公开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确保办事公开制度规范的统一。三是深入开展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总结提炼并推广贯彻实施《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严肃追究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责任。(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