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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至25元 基层看病“四费合一”

从今年起基层医卫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负责

2011-02-17 10:00:24来源:福建日报

      从今年开始,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同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其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如果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厅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据此,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意见》提出,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2009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意见》还提出,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并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记者 段金柱)

责任编辑: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