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两大关键词:
涉台立法 开门立法
8月18日,正在福州召开的第八届海峡法学论坛专门邀请两岸著名法学专家,就《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专家提出的不少建议将在该项立法中被吸纳。
历经两年多的调研,《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拟在本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这将是福建又一项重要涉台立法。
涉台立法、开门立法,无疑是福建地方立法的两大关键词。有了这两个关键词,我省地方立法“闽味”浓、民意重,为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涉台立法特色鲜明
福建是目前国内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自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我省先后制定涉台地方性法规11项,目前仍生效的有9项。此外,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60多项含有涉台条款,其中有不少属于创制性的立法。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指出,对台是福建的突出优势,要用足用活中央赋予的对台先行先试政策,继续做好涉台立法这篇大文章。
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少而精、有特色”的原则,将对台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政策规范上升为地方法规,先行先试,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正是我省涉台立法的亮点。
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看,安排审议涉台法规4项,积极推进闽台交流合作的特点凸显。2009年出台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大陆第一部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2010年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来闽投资的台胞享有本省居民待遇。此外,2009年通过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设立了保护涉台文物专章,这在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中尚属首例。
我省涉台立法涵盖了台胞在大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保护台湾同胞政治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又有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也有推动闽台经贸双向合作和规范两岸交流交往、方便台湾同胞出入境的,还有规范台湾同胞捐赠行为、招收台湾学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门性规定。这些法规为进一步促进台胞在闽投资,拓展闽台经济交流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涉台立法的另一亮点是站位全局,抓住海西建设中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立法。
加快平潭开放开发是拓展闽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重要抓手。201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立法研究》课题调研工作,赴平潭就综合实验区的先行先试立法、体制创新、产业布局、重点建设、生态保护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积极为实验区建设提供立法支持。
实践证明,福建涉台地方立法不仅对规范和促进闽台交流交往,推进闽台经贸合作,促进闽台关系进一步发展,增进两岸共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层面开展涉台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民主立法路越走越宽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公民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成为常态。不仅如此,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力度。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我省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很高,每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总能收到社会各界许多来信、来电或邮件,其中不少意见或建议被吸纳,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一次审议之后,常委会通过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围绕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问题,举行立法听证。常委会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在法规中明确了规划信息公布的内容、载体和时间,严格规划条件的修改程序,增加了专家论证、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环节。
在审议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时,常委会认真听取和吸纳企业、工会,尤其是职工的意见,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作用。在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时,常委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两岸法学专家意见,并赴台征求业界意见。为更好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常委会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立法后评估,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福建之窗315直通车等网络媒介上开设专栏,方便社会公众参与。
从传统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基层调查研究,到新型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委托起草法规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召开专题论证会、开展针对性立法调研、立法效果评估、问卷调查等,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坚持“开门”立法,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增强立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立法过程成为反映民意、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的过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路子越走越宽。(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