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特等奖企业可获30万元奖励
福州日报讯 昨日,《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出台,获得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从而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福州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30%以上奖金给研发人员
据悉,《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用于奖励获奖的研发人员。
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条件分别为:
——特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能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领先。此外,新产品研制单位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一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技术达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技术达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4种产品不予评奖
《办法》规定,凡经福州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
属于下列4种产品之一的,不予评奖:不符合国家、省、市节能降耗、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食品、烟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记者 黄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