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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保税港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2011-12-19 08:23:02来源:福建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或“区内”)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做强经济特区品牌、畅通海西大物流绿色通道、构建对接台湾自贸港区平台”三大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保税港区设置国际物流区、加工贸易区、铁路物流区和港口集散区等四个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业务流转实现无缝对接。

  第三条 保税港区在三明沙县陆地港、南平武夷山陆地港、宁德三都澳港和福州长乐空港等地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并对接台湾自贸港区,以此实现政策功能辐射。  

第二章 功能性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装卸存储、中转换装、多式联运等港口作业业务。

  第五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经由国际航线的境外货物可在保税港区进行分拆、集拼箱后,中转至境外其他地区。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国际采购业务,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可进行简单商业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向国内外分销。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国际配送业务,进境保税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后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等增值加工服务后,向境内、外分拨配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转口贸易业务,世界各地的货物均可经保税港区实现中转、集运、分拨等。

  第九条 支持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出口复进口业务,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等问题。

  第十条 支持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业务,延长加工贸易的价值链,提高增值率。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国际商品展示业务。  

第三章 保税、免税、退税政策  

  第十三条 对从境外进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保税,货物存储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境内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在向海关申报获得放行后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区内企业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四章 外汇政策  

  第十七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八条 从事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贸易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资本金中以人民币投资的保税港区内机构,向境外或区外支付外汇,由企业决定使用外汇账户自有资金或购汇。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企业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

第五章 通关便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全国一流的保税港区电子信息化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也为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关检部门对保税港区内企业实行“分批出区,集中申报”等便捷通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关检部门在港口作业区和国际物流区之间开辟直通式通道,进口货物可以直提至国际物流园区完成报关及检验检疫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保税港区推广“预归类、预审价”制度,推行税费网上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关检部门在保税港区推行进出口分类管理制度,充分运用风险预警系统,对高资信企业进一步简化通关程序,降低查验比例,快速验放。

  第二十八条 海关提供H986机检查验,实行查验吊柜前置,降低企业验货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十九条 海关推广企业协调员制度,为企业提供贸易管制、税收征管以及通关监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船舶到港第一时间办理船舶联检及舱单确认等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开放进口空箱实行船边直提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关检部门实行每周“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加班制,提供快捷便利通关环境。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常态下实施电讯检疫或靠泊检验,24小时内出境的,一次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六章 对接台湾自贸港区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两岸率先推动两区信息化平台对接,先试先行“闽台单证电子传输”和“闽台电子物流”,最终实现全流程“无纸化”跨境贸易。

  第三十四条 对往来于保税港区的海峡两岸直航船舶实行“即到即办、船边监管、即靠即卸”,为台湾水果、农产品、水产品等进入大陆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五条 台湾自贸港区企业到保税港区开办企业,可免费获得20平方米以内法定经营住所三年。

  第三十六条 对台湾自贸港区企业来区经营两区对接业务,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管委会免费提供经营性仓库1000平方米,并负责代理报关所需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凡在保税港区注册成立的台湾自贸港区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该企业产生财税收入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将返还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对台资航运公司经营两岸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台资企业将相关原料、配件运到保税港区加工、组装,再出口与中国大陆签订自贸区协定的国家,符合相关原产地标准的,可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关税政策。

  第四十条 简化台资企业来保税港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保税港区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章 港口发展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保税港区落户的港口装卸企业、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新增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20%的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对经保税港区完成的国际中转业务实行以下优惠:

  (一)对从事国际中转集装箱运输的干线船东的理箱,按交通部的标准,进出口理箱费基本费补贴50%;

  (二)对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的相关船公司承运的国际中转箱部分,一程船公司和二程船公司分别给予15元/标箱的补贴,按年度考核,一年累计补贴限额为300万元;

  (三)对“支线中转”船公司承运的中转箱部分,给予20元/标箱的补贴,按年度考核,一年累计补贴限额为300万元;

  (四)对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的船公司的船舶进出保税港区产生的引航费、拖轮费按交通部的标准给予50%补贴,一年累计补贴限额为300万元。  

第八章 对接陆地港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年度实际完成经保税港进出口集装箱重箱数量,累计每超过1万标箱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专项基金,奖励保税港区企业将其在陆地港辐射区域客源的业务通过陆地港运作,奖励陆地港引进跨国企业、船东和国际物流公司入区运作。

  第四十五条 推动保税港区与陆地港之间的信息化平台对接,实现两港之间货物运输状态、通关状态等信息的流动和共享。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进区的集装箱装运货物,在保税港区完成必要的检验检疫处理后,可直接转运至陆地港实施检验检疫;从陆地港报关出境的已完成检验检疫的集装箱装运货物,进入保税港区,保税港区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口岸查验。  

第九章 港铁联运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年度实际完成经保税港区海铁中转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超过1000标箱的物流企业实行以下奖励。

  (一)对注册在保税港区,从事经保税港区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以及为保税港区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提供集装箱驳运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其前2年内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可按10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按50%补贴。

  (二)对通过保税港区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包括“五定”班列、直达专列、成组运输),按照该班列或专列在保税港区铁路港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资助。资助期限从江阴支线铁路投入运营时开始计算,暂定3年,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10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标箱)×100元。一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

  (三)对通过保税港区海铁中转的散杂货铁路运输实际经营人,以上年铁路运量为基数,年度新增运量部分按每吨1元给予补助。一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章 行政服务措施  

  第四十八 设立保税港区综合服务中心,无偿为企业投资项目设立、变更、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无偿为企业仓库厂房建设审批提供代办服务,无偿为企业用工招聘、仓库厂房租赁等提供联络协调服务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政策措施由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福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