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榕城”铭刻法治精神
——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回顾
5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转变和提升立法思路,在服务发展中探索和创新立法程序,在立法实践中优化和完善机制,铺就了福州文明秀美、和谐宜居的基石。
由注重“立”到“立改废”并举
重制定、轻修改、少废止一直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也是制约立法工作水平提高的一大障碍。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就确定以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利民惠民为重点、以构建和谐福州为目标的立法思路,5年来先后制定法规5项、修改12项、废止5项。
修改法规旨在适时改进不完善之处,使之“更管用”。如修订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了一整套从“农田到餐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流程,形成了一套运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去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对我市现行有效的6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福州环境保护条例》等6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了《福州市人民警察巡查规定》等5项法规。
随着法规“改”“废”比例的持续增加,我市立法基本形成“立、改、废”并举的局面,呈现出“制定不松懈、修改有成效、废止更科学”的景象。
经济与社会立法并行
长期以来,注重经济立法是我市立法的一大特点。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通过立法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经济与社会立法并行,既保障了百姓权益,也促进了城市建设。
经济立法依然是重头戏。《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修改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建立了科技、专利服务平台,对优化企业的创新创业环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社会立法同样受关注。相继出台的《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和《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条例》,有力促进了和谐校园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对确保居民用水安全、解决噪声扰民也发挥了较好作用。为提升城市宜居品质,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委会还及时制定实施了《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了《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并针对部分民生问题,作出《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等多项重大事项决定。
由注重“果”到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是一项庄严的政治活动。5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探索科学民主立法之路,从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立法成为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
5年来,榕城百姓在每年十月左右,都会在本报看到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向公众征集次年立法计划项目的公告。他们还不时能从报纸中看到诸如噪声污染防治等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全文,看到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热点立法召开听证会的招募公告,许多市民也踊跃参与进来,把自己关于立法的意见投给市人大常委会。
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高校和研究所参与法规起草,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就分别委托福建警察学院和省环境研究所起草。法规草案审议中,采取分组审议、邀请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审议等方式,审议质量有所提高。
法规还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完善。2006年起我市启动立法效果评估,先后对《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进行立法效果评估,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和效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本报记者 李白蕾 通讯员 余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