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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解读

2013-01-22 10:16:36来源:福州日报

      市级以上“见义勇为模范”,今后可享受劳模待遇;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优抚待遇、医保、就业、子女升学以及住房照顾等政策。

  省“见义勇为模范”奖励不低于10万元

  根据意见,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将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称号。被县级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被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的,享受省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10万元奖金。

  我省还明确,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委员会根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表现和贡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嘉奖: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7万元,三等奖6万元,由市(县)区政府或者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委员会给予嘉奖的,奖金标准由各地自己确定,表彰奖励经费列入财政经费。

  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情形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烈士条件,不属于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会审后由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安排。

  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和伤残鉴定情况,颁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制订,所需经费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解决。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可享受减免租金的租赁房

  意见指出,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此前生活水平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我省将优先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此外,意见还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援助、子女就学升学照顾等政策。

责任编辑: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