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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

关于对《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

2016-09-22 11:23:03来源: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

市属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市国资委政治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榕委发〔2016〕9号),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研究阐释,扎实推进理论武装工作,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理论支撑,我部对《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研究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理论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中特研究中心下设7个研究基地和1个办公室。7个研究基地分别设在中共福州市委党校、中共福州市委讲师团、福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福州市社会科学院、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相应部门。办公室设在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具体负责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研究的中长期规划;

  2.组织和指导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落实市中特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

  4.汇编年度立项项目成果,编辑出版立项项目优秀成果;

  5.在年度立项项目优秀成果中,对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进行摘编,供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

  6.制定和修改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项目专家评审组,其职责是:

  1.对市中特研究中心年度项目研究方向、研究重点、研究选题、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市中特研究中心年度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并提出意见建议;

  3.参与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科研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和立项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和初选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

  2.为市中特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处理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做好本单位市中特研究中心立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积极有效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包括:(1)重大项目;(2)重点项目;(3)一般项目;(4)委托项目。其中,委托项目以特别委托的方式,经市委宣传部审定后单独立项,不列入年度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根据市委宣传部发布的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和项目申报指南拟定选题方向进行申报。

  第十条  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我市社科理论界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其中重大项目、委托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包括副高)专业职称或副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重点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包括中级)专业职称或科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由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通过市中特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申报;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主持项目开展或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承担年度立项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下年度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或项目成果验收鉴定未获得通过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4.每个申请者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立项项目(包括子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能以相近选题再申报本年度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

  第十一条  市中特研究中心项目以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为报送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和《项目设计论证》;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3.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以及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中特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集中匿名评审或通讯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论证材料必须进行匿名处理,论证中一律不得体现申报者的姓名、单位和职务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由市中特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在市委宣传部纪检干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多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专家要认真审看每一项项目论证材料,从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应用价值、思路方法、研究基础等方面,对申报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按照评审表格要求填写得分情况及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1)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较高的学术水准,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有重要的应用价值;(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拟研究的问题角度新颖、现实针对性强、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提出的对策建议科学可行;(3)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或已取得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项目评审采取百分制,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进行评审,项目最终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审得分的平均分,最低控制分数线设为70分,低于70分一律不予立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得分高低、年度拟立项数量、专家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宣传思想文化重点工作要求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市委宣传部研究审定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委托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对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但论证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入围较多的重要选题,可以考虑择优立若干项,以便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但一般不超过2项。要综合考虑近两年立项项目的选题情况,避免重复研究和重复立项。

  第十九条  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项目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要回避本人为项目组成员,或与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同事、师生关系的项目评审。评审专家要主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项目及原因。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即撤销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管理,如发现有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等问题,即撤消工作人员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属各研究基地、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适当的项目经费补助。市属各研究基地还应参照承担其他类别项目的做法,对承担市中特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人员,给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市中特研究中心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待项目完成并经审验合格结项后,由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经费。重大项目和委托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予以提前部分拨付。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将市中特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或年度理论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根据要求于项目执行中期及时向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反馈本单位立项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对各研究基地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工作分工及研究进度;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是否提供配套经费;

  4.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先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可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作出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1.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或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方向;

  4.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严重问题;

  5.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撤消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限制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项目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三十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期限为1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该项目作废。

  第三十一条  立项项目完成后,重大立项项目成果应在中央主要媒体(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以“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不少于2500字,篇末可署执笔者单位姓名)刊发;重点立项项目成果应在省级以上CN刊物发表,一般立项项目成果应在市级以上CN刊物(或《福州社会科学》)上发表,并标注“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XXXX年度重点(或一般)项目”字样,发表时未注明的项目成果不予结项。

  市属各单位要积极推动本单位理论研究成果在中央主要党报党刊刊发。未获重大项目立项的理论研究成果若以“福州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或求是杂志发表的(不少于2500字,篇末可署执笔者单位姓名),市委宣传部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结项工作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结项审批书,并将发表后的项目成果交本研究基地或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同时将文档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委宣传部理论处,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项目结项审批。

  第三十三条  所有项目成果均由市中特研究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验收鉴定。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量化评分鉴定或按要求在国内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方式进行,并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委托项目成果结项方式由市委宣传部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市委宣传部和成果完成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员共同所有,市委宣传部享有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对验收合格的结项项目成果,根据需要择优报送上级部门和市委有关领导,充分发挥其服务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结项项目成果每年汇编成册。

  第三十五条  市属各研究基地、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支持项目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或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市委宣传部理论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