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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的建设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2008-09-11 11:19:41来源:《济南日报》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讲了一句警世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的话,说了两点:一是制度与人的关系十分重要;二是制度的好坏与人的关系更重要。这话今天听来,仍然振聋发聩

  ■人在实践中创设和变革社会制度,又通过生成着的现代制度等文明成果不断塑造和提升自己,并在双向互动中实现着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就是人与社会制度的真实关系。所以,无论是管理一个单位,还是治理一个地方,既要靠制度,也要靠人。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把发挥人的作用和发挥制度的作用结合起来,把重视人的建设与重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讲了一句警世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的话,说了两点:一是制度与人的关系十分重要;二是制度的好坏与人的关系更重要。这话今天听来,仍然振聋发聩。当前,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通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加快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实现两者的互动共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

  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对于制度,不同的学科、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派一直有着不同的解释。社会人类学称之为文化惯例;社会心理学称之为共同心理状态;大多数经济学家则将制度看做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从哲学的视角来看,制度是人类交往实践的产物,是与人的活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关系范畴,即制度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结构和活动方式的定型化、模式化和固定化,是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的规范体系。它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属于社会经济基础领域的经济制度,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意识形态制度)。制度是一种文明成果,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本质上讲,制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从人们的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许多个体活动也就意味着合作,而合作只有在秩序中才能进行,在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中,人们无法得到合理的发展机会。同时,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历史事实都表明,由于资源稀缺、利益差别、价值观冲突等原因,在共同活动和交往中,人们常常会发生冲突,若不对冲突加以限制,冲突双方就会在无休止的争斗中同归于尽或两败俱伤。要使合作得以存在,就必须把冲突加以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制度。如果说合作产生了制度的可能性,冲突则产生了制度的必要性。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反复的交往实践,将某些交往关系、社会关系固定、规范下来,或者通过理性的设计来规范和固定某些社会关系,从而形成制度。人们通过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和稳定,实现一定的共同价值,落实、保障人们的特定权利和利益。因此,马克思说“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而且是必然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从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制度,不仅规定了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对社会行为实施系统化的协调,把各相关的社会行为导向统一的目标。也就是说,它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系统。规范和准则系统范围很广,既有各种法律、章程、条例、准则等,也有社会的风俗、习惯、传统、惯例、道德、伦理等。社会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生活,人是社会存在物,因而也是制度的存在物。制度一旦从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产生,不仅赋予社会关系以合法性、稳定性和普遍性,而且也成为人的本体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好的制度,也就是保障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从根本上讲应该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以人为本。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制度,首先表现在它所包含和落实的价值体系上: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旨趣。第二,和谐协调。人的发展要求是全面的、和谐的,这就要求好的制度必须是和谐协调的。制度本身是一个系统,只有当各种各样的要素和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恰当和谐的整体时,制度才能造就秩序,实现制度的各种功能。如果各种要素、各种规则之间不协调,甚至彼此冲突,则制度系统就不可能平稳运行,制度就会是低效率甚至无效的,会造成人的发展的片面化和畸形化。第三,开放创新。社会实践在不断深入,人的发展也是呈现一个开放性的结构。作为人的活动的条件和产物,同时也是人的发展的存在形式和现实空间的制度,必须是明确的、清晰的,它规范人类行为的力量多数源于它的不变异性。但是这并不是说它就是呆板的、硬化的、封闭的,是一成不变的,它还必须具有开放性,必须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不断创新的体系。因此,可以说,所谓“好人”,就是与时俱进、全面发展的人;所谓“好制度”,就是与时俱进、开放创新的制度。

  制度与人的互动关系

  就人的本质来说,在中国的思想文化中,讲的是性善论,如《三字经》所说“人之初,性本善”;欧洲讲原罪论,像亚当、夏娃,说人一出生就变坏,人的一生是在向上帝赎罪,重返伊甸乐园。中国的传统,是把好的道德情操教给别人,让他永远是善的;西方的传统,是把制度设计完善了,把法律设计完整了,这人就坏不了,他就会变成一个好人。如果抽象的谈论制度与人的好坏关系,可能有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嫌疑。即便如此,这也是必须要分辨的,因为这不仅是理论的诉求,更是实践的诉求。世界因人而精彩,也因人而复杂。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设计出十全十美的制度,人们必须花大力气去构建“制度的理性”。一言以蔽之,人与制度必须有机结合,在互动中达到预期。

  一方面,要把服务和满足于人的需要,作为制度设计的灵魂和动因。要做到这一点,第一,制度设计必须求“真”,避免主观随意性,这是制度发挥功效的前提和关键。需要制定、加强和完善的制度都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现实的呼唤。制度设计必须求“真”,就是要求人们必须认识和掌握制度的内在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并能够自觉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及其发展规律去设计。只有这样设计出来的制度,才能是好制度。第二,要把制度作为实现公民权益的根本保障。权益既是制度的前提,又是制度的归宿。制度确定了社会各个主体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配置,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是否与实现人的权益相一致或相符合,是衡量各项制度正当性的根本尺度。第三,要把制度作为提升人的品质的重要手段。生产力使人类学会了征服和改造自然,而制度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用制度来扬善止恶、去丑存美。制度是决定人的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高素质的人只能产生于制度良好的社会之中。所以说,制度是提升现代人的精神品格的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要走出制度的神话,人始终是制度的能动主体。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人的自主性和能动作用。因为,第一,人既是制度的剧作者,又是制度的剧中人。制度毕竟是由人来设计的,也要由人来执行和遵守。如果有了制度不执行,其危害甚大,它将造成人们漠视制度的心理,并进而漠视一切规则,延宕实现法治的进程。第二,僵化、落后、片面的制度,只能通过人来完善和创新。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时代的产儿,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有滞后、僵化的特点,加上制度制定时难免会有主观片面性,存在着局限性。因而,落后、僵硬的制度,只能依靠发挥人的能动性来不断完善和创新。第三,对制度的敬畏和信仰是良好制度功效产生的强大的内驱力。在制度和个人的关系上,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文明社会里,培育人们对制度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以及对制度的由衷的热爱和神圣的信仰,是支撑制度大厦的基石。只有社会公众对制度产生了敬畏和景仰,才能激发社会全体公众对制度产生强烈的信服感。否则,制度只能形同虚设,这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

  总之,人在实践中创设和变革社会制度,又通过生成着的现代制度等文明成果不断塑造和提升自己,并在双向互动中实现着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就是人与社会制度的真实关系。所以,无论是管理一个单位,还是治理一个地方,既要靠制度,也要靠人。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把发挥人的作用和发挥制度的作用结合起来,把重视人的建设与重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那种把人的作用和制度的作用、人的建设和制度建设分割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基本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充分考虑制度因素和制度路径,坚定不移进行制度建设与创新,努力建构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前,坚持以人为本,进行制度建设与创新,应坚持做到三个统一。

  一是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人的标准的统一。生产力标准是以生产力为衡量、评价事物的尺度,对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进行客观的解释说明,着眼于人改造社会历史的程度;而人的标准是以人的需要、生活条件、精神状况为评价尺度,是一个综合标准,对社会历史的完善状况进行的评判,着眼的是社会历史的属人状况,二者各有侧重。当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尤其需要将人的标准在制度建设和评价中凸显出来。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是否有利于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与社会以及个人自身的和谐作为制度建设和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制度建设要舍弃生产力标准,而将人的标准作为制度先进与否的唯一衡量尺度。众所周知,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也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而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仍然是当前制度建设和创新所必须坚持的向度。我们所强调的是,在当前制度建设和创新中,要将生产力标准和人的标准结合起来,作为制定、创新和评价制度的尺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统一,最终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

  二是坚持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的统一。

  目前我国的社会制度,多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对人们的行为、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约制,这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个体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但由于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封建社会,加之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的思想倾向,并影响至今,我们的制度体现的内在价值理念更多的是坚持“社会至上”,甚至在某些方面以牺牲个体发展为代价,这也是某些制度贯彻执行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了个体的认同。我们现在的制度建设开始提倡“以人为本”,这里的“人”,虽可以理解为个体、群体、类的统一,但更应当落脚到现实的个体身上。所以,当前制度建设和创新必须将促进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统一起来,突出个体向度,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发展提供充满活力的主体因素,在社会发展中促进个体发展,通过个体发展促进社会发展,以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是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我们的制度曾一再强调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给社会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悬殊、对弱势群体的漠视等社会不公正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会矛盾。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如上问题的出现正是制度功能缺失的表现,这不但影响了社会的进步,更使人们对制度权威的尊重大打折扣。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的持续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需要我们将社会公平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因为社会制度的公平或正义比个人行为正义更为根本,当制度本身失之不公时,人们的个人行为之公正就难以衡量。同时,我们要在维护基本社会公平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对利益满足的差异化,激发个体与群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效率”给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带来的活力,体现贡献与所得的统一,这本身也是一种公正。

作者:李抒望 责任编辑:杨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