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合作制、集体制区别开来,并列地提,具有重大理论实践意义
[摘要] 十七大报告和新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别开来,并列地提,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实践意义:二者本来属于两种类型所有制形式、经济组织,把二者区别开来,并列起来,才能在概念上与国际接轨;把二者区别开来有助于清除我们党在合作化过程中的“左”的思潮;二者分开后集体经济改革就成为一个可以单独研究的问题;正本清源,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合作经济; 集体经济; 不同; 理论实践意义
一、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本来属于两种类型
十七大报告以及新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别开来,并列地提,并且首次指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和突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这至少表明:
第一,我们首次把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放在重要地位了。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从来都是跟着国有企业跑,参照执行了,国有企业搞什么集体企业也搞什么。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化改革。
第二,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都可以有多种形式。不仅城市与农村不一样,而且各行各业也不一样。我国在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方面,最为复杂、最为多种化的,不是国有经济,而是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第三,我国的集体经济不仅在农村,而且在城市,直到现在还是相当大的一块,它们对国家的贡献大,数量也不少。包括附属于国有大企业的所谓大集体,其规模还相当大。但它们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有的相当困难,早已资不抵债。只有改革才是唯一出路。
第四,要对集体经济进行深入的改革,关键的一点是要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区别开来,当作两种所有制和经济形式看待。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相互界定,稀里糊涂地放在一起。这样既不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也没有办法加以规范。更没有办法研究如何深化改革。因为它们毕竟是两种类型的经济,情况大不一样。
按照以往我们的定义,集体所有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制的主体是劳动群众。劳动者的财产归堆后,就不分彼此,共同所有,共同占有使用了,实行所谓的按劳分配。说是公有制,但人们并不重视它。所以,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学术界就称这种所有制为“二国营”,带有讽刺的味道。实际它同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大的不同,只不过规模相对小一点罢了。
而合作经济,则是指劳动者或生产者各种各样的合作和联合,它并不要求财产归堆,否定私有制。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完全可以看成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但它同以往的合作社也不一样。而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按照唐宗焜的译文,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据我所知,国际合作社联盟并不承认我国的集体经济为合作经济。它们只承认由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的上海主人印刷厂等为合作经济。这由该厂的章程可以证明。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确实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式、经济组织。
所以,我们只有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别开来,并列起来,才能在概念上、定义上与国际社会接轨。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把二者区别开来有助于清除我们党在合作化过程中的“左”的思潮
研究合作社史的同志大都知道,合作经济是国际现象,合作思想的历史更长。如果以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纺织工人建立的消费合作社的实践算起,到现在已有一百五六十年时间了。中国的合作社历史,如果以1918年北京大学出现的消费合作社算起,起码也有90年历史了,比我们党的历史还长。当时的国民党统治时期就有合作社,包括信用、消费、销售、建筑、运输、生产、保险等等,都是自愿入股而成。但是,只有我们党成立后才把合作社经济当作群众自己的组织,当作改善劳苦大众利益的事业,并且把它纳入到社会主义制度概念之中,给以切实的领导,大力地支持和推广。例如毛泽东同志,早在延安时期就十分重视互助组和合作社组织。像延安的南区合作社,是当时的模范合作社之一。毛泽东在1942年写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中,曾用很大篇幅加以介绍和表扬。在1943年写的《论合作社》和《组织起来》中,他明确地说,“合作社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1945年发表的《论联合政府》中,他甚至说,“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营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的。”这都是非常正确的,都没有把合作经济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混淆起来。其他的中央领导人,例如刘少奇、张闻天等,也都把合作社当作独立的经济组织看待。特别是刘少奇1949年6月写的《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在阐述新中国的五种经济成分时,将合作社经济排在了第二位。
但是到建国以后,为了急于消灭私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思想观点突然变了。在三大改造中把合作经济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认为群众集资入股分红的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只有放弃了入股分红的合作社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成为集体所有制。原来说的过渡时期要经过15年,实际只有3年左右就完成了。紧接着就“趁热打铁”,要人民公社化。追求高速度,追求所有制改造的“一大、二公、三纯”。实际当时搞的人民公社完全是“平调”而来,已成为政企、政社合一的全民所有制了,要按照国家计划种田了。后来看到不行,才提出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要实行三级所有制,队为基础。
这里还要补充一点,毛泽东同志在合作化过程中,不仅把合作制同集体制相混淆,而且把集体制看成为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最明显的论述,就是他在1956年所说的,合作社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66页)。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为了趁热打铁,强行过渡。1958年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决定,提出两个过渡,也说明这样的思潮。所以,我国学术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是“二国营”、“二全民”,一点也不过分。
现在,中央文件明确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区别开来,当作两种经济形式看待,我看才更加有助于认识与清除我们在合作化、所有制变革过程中的“左”的思潮。要看到,这种思潮影响深远,不清除不利于我们的所有制改革。
三、现行《宪法》关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定义值得商榷
现在我要谈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经济的定义,本身就是从合作化以后,即三大改造完成以后延续下来的。当中央文件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区分开来,并列起来之后,当我国重新出现新的合作经济(如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之后,《宪法》的提法也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了。
大家知道,现行《宪法》是分别从农村和城镇,在两个地方定义的。
《宪法》第8条说:“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这一条,直到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才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去掉了人民公社,加上了家庭联产为主的责任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这一条款则再没有修改。而对城镇中的合作经济,《宪法》第8条则是这样说的,“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后则没有作任何修改。
这种对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定义,实际上是同义语反复:一切集体经济都是合作经济,一切合作经济也都是集体经济。二者根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有叫法有点不同罢了。不仅如此,如果说这个界定还勉强符合改革开放前的情况的话,那么,到现在,当城乡新的合作经济已经大量发展起来以后(例如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据媒体报道就有15万个,还有医疗保险合作,还有城市的消费合作社等),再把它们都稀里糊涂地放在一起说,恐怕就不合时宜,过时了。
我以为,科学的概念划分应是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反映发展变化了的实际。我早就认为,集体经济是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其产权不清,管理不民主,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很早就出现了萎缩(参见《理论前沿》2003年第5期《集体制萎缩、合作制发展探源》一文)。现在,既然十七大报告和新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并列起来,我想,将来在修改《宪法》时必然要在这个问题上作重大的修改。这也符合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理解。宪法不是指导改革的,而是记载改革成果的。
四、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究竟有哪些不同
从世界范围看,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究竟有哪些不同呢?简略地说有以下四点。
第一,合作经济是世界性现象,许多国家都存在,以西班牙的蒙德拉贡最为典型;而集体经济只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有的一种经济组织。只有一个例外,就是以色列的“基布兹”有点像我们的集体所有制,但它在以色列的出现,是因为其移民中有相当部分是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来的,并且这种组织近些年来也面临瓦解和衰退的危险(参见《理论前沿》2008年第10期《今日的以色列“基布兹”》一文)。
第二,合作经济的资产从一开始就落实到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个人。因为其资产主要是由参加者投资形成的,共同使用,其产品和服务也为大家所共同所有和享受。而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一概归集体所有,我国叫财产归堆。只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少许变化,例如农村否定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承包,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但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以及城市深化改革中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资产有小部分落实到企业职工,作为分红的依据,但没有普遍推行。
第三,所有合作社企业都是独立的,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差不多都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着,企业领导人也为这些部门和公司任免,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当然这些年来也有少许变化,特别是附属于国有大企业的集体企业实行二者分离以后。
第四,合作企业因系自愿组合而成,进退自由,所以,其职工或社员有相当独立的自由度,实行集体劳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或加奖金,或实行利润返还;而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都实行集中的共同劳动,很少有个人的自由。分配上平均主义现象较为突出,其成员生活上差异不大。
五、二者分开后集体经济改革就成为一个可以单独研究的问题了
首先要确立一个观点,集体经济是必须改革的,因为集体所有制的机制不适合市场经济需要,改革是唯一的出路。
其次,集体经济的情况也很复杂,改革的路径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忌一刀切,一种模式。在农村,总的看,要坚持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两个飞跃,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飞跃,要长期坚持不变。”实际上,这个制度我们已经坚持30年了,还要坚持。“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乡镇企业很重要,要发展,要提高。”但这个进程各地可能会很不一样,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相当多的地方会进行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不再专搞农业了。像苏南无锡的华西村、浙江的横店、山西昔阳的新大寨、壶关的常平村等,由于他们早已不再专搞农业,而是在乡镇企业的基础上办工业、商业、旅游业,已成为新的城镇了。所办的企业也不全是集体经济,而有相当多的是民办企业、集团所有制等。邓小平同志只是指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很多地方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结合实际情况向前走。
我个人的观点,将来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当是该国有的就国有,该集体所有的就集体所有,该农户所有的就农户所有。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我以为大的集体企业恐怕应实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混合所有制,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小的企业宜吸收职工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或实行民营。要尊重职工的意愿,改变政企不分,实行民主管理。今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是缺乏投资主体,但它可以实行开放式发展。另外,城镇集体经济的基数大,滚动式发展的余地也大。
六、正本清源,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央把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区别开来,并列起来,我认为还带有正本清源的意思,这对今后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了,表明农民是发自内心地走合作化道路的,赞成和拥护合作经济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在农民实行了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分散的农民群体如何与国内外大市场对接呢?我看只有走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经济的道路和办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经济的发展既带有必要性、必然性,又带有现实的可能性。不要把合作经济同民私营经济对立起来,它们都有利于藏富于民,共同富裕。
只是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接受以往的经验教训,实行自觉自愿原则,来去自由,多形式,多样化,切忌强迫命令,并且注意规范化。
(本文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