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与发展进程
遵循国体与政体相统一的理论,科学认识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及发展进程,对明晰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加强政权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一、主权在民,实现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根本区别,是政权归谁掌握。共和国是“公天下”、“天下为公”,是人民对国家的共同管理。马克思讲过,“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给共和国下了一个经典式的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而人民是“许多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学家汉密尔顿曾指出过,“我们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地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且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宪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重要规定就是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赋予“人民”以广大劳动人民的真实性含义。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和最高原则。
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我国学术界前几年曾经有过“法制”与“法治”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就是法律是否具有至上地位的问题,这一争论对提高我国的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们对“法律至上”的原则的认识,曾经有过曲折的过程,在一定时期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毛泽东就曾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总结了人民共和国曲折历史的教训,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正确轨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2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的原则和独立行使的原则都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重要目标。法律至上的权威性,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法律行使的独立原则,都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制度特征。
三、国家领导人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
世袭制和终身制是君主制的制度特征。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先行,由于对君主制的弊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冲击,因而在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除英国、日本、荷兰等少数国家保留君主立宪制的封建遗留外,宪法都明文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制和任期制。美国独立战争总司令华盛顿,在战争胜利后,有人劝他作终身总统,他断然拒绝。由他开始任总统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和更迭都要体现人民的意愿,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这是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共和国制度,理应在制度上体现国家领导人的选举产生和任期限制。但由于这些国家对封建专制主义批判的历史课题尚未彻底完成,所以长期未建立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制度和任期制度。历史证明终身制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终身制容易产生个人崇拜、个人专权、决策失误和扩大党内斗争等。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刻地总结了领导终身制的严重弊端,邓小平在1980年将 “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看作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并指出,“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目标未能实现。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任期限定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从此开启了社会主义国家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先河,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一重大举措对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长久之安,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四、运用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共和国的精神就是和平和宽容。”共和国的政治理论并不否认差异和冲突,关键是要采取和平的手段来解决差异和冲突。当代著名学者齐思·佛克指出,“政治不能否认差异的存在。若没有分歧和利益冲突,我们就不需要政治。但是,政治的整个重点便是要寻找妥协的空间,创造共同利益,创造能够和平协调差异与冲突的统治体制。”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认为国家具有缓和矛盾冲突的职能,恩格斯指出,为了使“这些利益互相冲突的阶段,不致在无谓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就是国家。“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
社会主义国家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全国人民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只有局部利益矛盾,主要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更应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我们要彻底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由人们之间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转变为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状态,由人民之间的分裂状态转变为社会阶层的合作状态,由人民之间誓不两立的仇恨转变为诚信友爱,让社会更多些协商、妥协、忍让、友爱、关怀、互利、共赢。这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所在,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公开透明,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政治诉求
凡是专制政治都是封闭的神秘的,凡是民主政治都是公开的开放的。政务活动的公开化,或者称作政治活动的透明度,是现代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对于民主政治与公开性的关系,曾经作过不少精辟论析。他说:“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制是可笑的。”列宁还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上论证公开性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他指出,“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受它。”又指出,“新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依靠不加限制地、最广泛地、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什么隐私和秘密。”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政权,它大公无私,光明磊落,没有任何东西向人民群众隐瞒,因此应该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实行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近年来,我国为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政治诉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建设。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已经形成规模,重点业务系统正在有序推进,政府的社会服务水平大为提高。
新中国建立60年以来,我国的政权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的期望和时代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一定要深刻把握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进一步把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建设推向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