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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任视角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2009-09-17 16:11:39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摘要】信任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他人以及各种制度之间关系的状态,体现了一种对他人品质、声誉和能力以及对各种制度的公正性毫不置疑的认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离不开信任: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前提条件;而民众间普遍信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信任  马克思主义  大众化

    信任的内涵

    信任是人类实际生活过程中的作为主体的人与他人(包括各种形式和不同层次的法人)以及各种制度之间关系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以人们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与内容的利益追求为基础的,尽管由于时间不对称致使信息的不对称而使其中包含着潜在的风险,却体现了一种对他人品质、声誉和能力以及对各种制度的公正性毫不置疑的认可。因此,信任关系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描述,表达的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理想追求,是社会关系处于正常良好状态的标志,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正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心理学家齐美尔曾经把信任看成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 

    一般说来,信任关系具有以下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言与行、承诺和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往往不可能即刻兑现。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作为信任者,我们无法对被信任者(无论是人、法人还是制度)做到全面彻底的了解。第二,不确定性或者风险性。个体的能力始终是有限的,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相关信息或者预知未来,但是实现自己的目标又不能不借助于他人的活动。第三,主观性。这是因为行动者对被信任者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的计算。所以,信任关系往往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倾向和愿望,带有信任者非常浓重的价值认同,即相信被信任者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可能伤害自己的利益。①

    信任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不可或缺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这一重大任务。尽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基本内容,在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时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有着大众化的坚实基础。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不断加以推进,而对社会信任的培育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决定着人民是否能自愿、长期、坚定地接受马克思主义,而民众间的普遍信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促进力量。

    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前提条件。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即政府“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它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其外化形态为公众信赖与政府影响力。政府公信力直接影响着民众是否自愿地配合政府行政。

    一切政治权力要想获得持久巩固的基础,都必须获得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的认可、信仰和支持。“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②政府信用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人民对政府统治的认可程度,决定着政府的维持或更迭。政府要实现其有效性,就必须使自己具有公信力,使自己的主导意识形态和行政行为受到民众的普遍理解、信任和支持,使得政府能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其统治的有效性,进而强化其政治合法性。政府信用度高,也即民众对政府统治具有高度认同感,其贯彻落实政策时更为顺利,从而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政府信用存在缺失,势必使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政府的主导意识形态在传播中必然遇到阻碍。

    民众间普遍信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保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仅需要政府构建公信力,也需要民众间建立起普遍的信任。对个体的信任被视为个人心理特质(预期、信心和信念)的表达:信任假定了对于某人或某事的某种品质或属性有信心的依赖;对未来的或可能发生的事情的信赖;信任假定了个体面临一个预期损益时做出的义务、忠诚和承诺。人们在人际活动中形成的人际关系都需要相互间的信任来维持,人类的各种交往活动,都离不开信任,它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相互联结的重要纽带和润滑剂。

    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立开始于亲缘利他行为,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亲缘利他行为。能够产生社会信任另一条得到普遍认同的利他行为是互惠利他。但是在互惠利他行为中产生信任,往往只局限于拥有较稳定和长期的交往范围的小单位个体中。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我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还需要将信任关系由小范围的群体推广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即由特殊信任社会关系扩展到有普遍社会信任的社会关系。普特南指出,公民参与的网络对于普遍信任的建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由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第一,因为如果大量的公民参与进社团,社团成员间就会有持续性的交往,容易形成“重复博弈”的情形,社团成员便更倾向于考虑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时的好处;第二,社团能够给互利规范提供稳定而重复不断的交往环境;第三,在社团中,成员诚信表现的信息会广泛传播,将有助于社会成员选择交往合作的伙伴,促进很多的社会合作;第四,社团可以将原来一些缔造公共物品的成功经验累积并传递下来,有利于推进集体行动。

    培育信任,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由此可见,信任对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在全社会提倡诚信教育,就要把诚实守信视作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来坚持,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像过去那样总是把社会信任问题归结为一个道德问题,总是试图依靠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个人诚信来解决社会信任问题。事实上,社会信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人们在人际关系中是否诚信的问题,更多的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的完善程度、社会价值的基本导向相关联。

    首先,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当前,我国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整个社会信任体系建立的重要前提和关键内容。“民以吏为师”是中国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与个人之间建立的信任相比,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人民对政治制度的支持是社会信任中最高层次的信任,也无疑是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保障。对政府信任和对政治制度信任的淡化,必然会对整个社会信任体系带来严重危害。所以,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不断规范自已的行为,严格履行自己对整个社会、对全国人民的承诺,自觉自愿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的政府形象,以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往往根据政府及官员过往的表现来评价政府。在公众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评价或期望中,效率、能力和可靠程度是最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现代文明社会所应该具有的重要的基本特征,如成熟的市场经济、健全的民主政治、法制化的组织管理体系等正在逐步建立,法律以其自身的品格与属性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制度。然而,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仍是导致我国社会信任短缺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国目前完善法治,把依法治国,加大执法力度作为建立普遍社会信任的重要基础工作。完善的法制能有效约束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基本利益,推动社会信任的不断发展。

    最后,关注非政府组织,构建培育社会信任的积极力量。非政府组织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形式之一,一般是指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在理论界被称为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它界于政府与企业两者之间,在经济活动与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往往成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传话筒,有利于避免民众与政府的冲突,培育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互信的因素和氛围,积极构筑社会信任体系。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仍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具有过渡性、依附性和不规范性的特征,是导致我国社会信任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因此,要根据行业运作规律的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多的自律性组织政策,为民间组织的存在和成长提供稳定、充足的空间。通过加强非政府组织建设,增强社会信任,使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的主体多元化,更快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程。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注释

    ①郑也夫,彭泗清:《中国社会的信任》,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第304页。

    ②[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84页。

    《人民论坛》 (2009-09-11 第02版)

作者:黎珍 责任编辑:杨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