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劳动力垄断”应对“生产资料垄断”
一、引言
毋庸否认,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和财富的高度增长,一直伴随着对于新生的规模不断扩大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剩余价值生产”的顾虑,党内外和全社会在“剥削”议题上的疑惑不时浮出台面。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认为资本主义存在“剥削”并对工人寄予无限同情,但是纵观其政治经济学体系一以贯之的逻辑,绝非是从简单的道德判断出发来诅咒资本主义“必将灭亡”的命运的。“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
二、“生产资料垄断”:时常被忽略的关键词
恩格斯曾经提出三种“剥削形式”:“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 。恩格斯晚年在致倍倍尔的信中,称“交易所并不是资产者剥削工人的机构,而是他们自己相互剥削的机构” 。由此可见,经典作家视野中的剥削具有宽泛的含义;剥削之于雇佣劳动,并没有必然联系,至少不是雇佣劳动所特有的。而雇佣劳动关系中如果存在“剥削”,另有其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
从上面这段话来看,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垄断”存在于很多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形态,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因而剥削也普遍存在于这些社会形态。我们知道马克思用了很多篇幅以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来说明剥削的来源,但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马克思是从生产资料垄断来引申出剥削的。“垄断”特别是“生产资料垄断”在马克思的剥削论述中,是至关重要的关键词,这在过去却常为人所忽略。也许,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较之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更能准确深刻地揭示剥削的根源。
许涤新在其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给出的定义还比较忠于马克思的原意:“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剥削”看成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这个定义已经有所淡化了马克思原文中的“垄断”。而《辞海》对“剥削”一词解释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这个定义用“凭借私有财产”取代了“生产资料垄断”。各种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给出的定义,也都大同小异,淡化以至忽略了马克思剥削论述中的“垄断”、特别是“生产资料垄断”这一关键词,而是更多地联系到“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理论症结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片面追求所有制形态上的“一大二公”。笔者以为,单个企业的资本通常不足以对全社会构成“生产资料垄断”。因此所谓的“生产资料垄断”首先应该是相对于本企业的工人而言的。或者说,“生产资料垄断”有其微观和宏观的双重含义。
在微观上,“生产资料垄断”首先存在于企业内部,在具体的劳资关系之间。通常来说“资方”更具有单一性和组织化优势。资方的这种单一性,对于业主制企业很容易理解,其实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由于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等一系列组织架构,较能形成和执行资本的整体意志。显然,相对于单一的“资方”,“劳方”天然是众多、分散和流动的。在宏观上,从全社会来看,基于劳动与资本的相对稀缺性,以及各自的组织化程度,要素市场上也有一个力量对比问题,这可以说是市场结构垄断的一种特例情形。虽然微观上的劳动力个体似乎拥有某种“选择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受制于宏观上的力量对比。
三、“劳动力垄断”:需要公共政策的倾斜支持
垄断并不是资本所专属的概念或特有的追求。正如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指出:“每一个竞争者,不管他是工人,是资本家,或是地主,都必然希望取得垄断地位。每一小群竞争者都必然希望取得垄断地位来对付所有其他的人。”
在经济学意义上,莫如说工会(Labor Union)是一种劳动力供应的卡特尔(Cartel)。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指出,“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以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 在西方19世纪以降,反垄断讨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否将工会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
波斯纳认为,“如果公共政策对工会组建保持中立,那么组织工厂工会和其他企业工会的努力就会遇到传统的搭便车问题”。美国全国劳资关系法的孕育过程、发展沿革和实际功效,正是这样一个克服搭便车问题的生动写照 。其是为了鼓励劳动力供应市场的卡特尔化,而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相对立的。波斯纳总结说,美国全国劳资关系法“绝不是中立的;因为,如果它是中立的话,工会就不可能像它们现在这样普遍和有效”。
马克思恩格斯很早注意到工会的力量与意义。马克思把苏格兰农业工人创立工联(1865年),视为“一次历史性的事件”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明确指出,“这些工会和因它们而起的罢工之所以具有现实意义,……正因为工会所针对的是现在社会秩序的神经中枢。”
劳动力相对于资本的长期过剩、高度分散和流动,天然上处于弱势。劳动力供应的垄断,并不容易自发形成。公共政策的倾斜,以及必要的法律调整,有助于劳动力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工会的形成和运作,从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当然,从西方国家的历史实践来看,这些政策和立法本身,往往也是劳工运动和社会主义者长期斗争的成果。在国家的支持下,工会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组织,而是具有公法所赋予的特殊地位,或者说是所谓的公法社团,从对抗体制的力量,转而成为体制的一部分。
当然,工会组织强大到一定程度,也有可能反过来控制劳动力市场,出现过度的劳动力垄断,从而抑制经济的发展。国家这时候就需要从另一个方向上调节劳资双方的平衡。
四、结束语
剥削的根源与其说是雇佣劳动,倒不如说是“生产资料垄断”。在单个企业的层面上,要抗衡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垄断,需要加强工会组织,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力垄断”。而在全社会的层面上,要根本消除“生产资料垄断”,如果按照马克思的构想,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应当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在所有制形态上搞“一大二公”,在理论上并不一定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在实践中困难重重,而且恰恰极大加剧了生产资料的垄断,劳动力几乎完全失去自由议价的地位,如我们过去的教训所表明的,既不利于经济效率,也无助于社会公平。
本文并不试图解决雇佣劳动关系是否必然存在“剥削”这样的意识形态争议,而是旨在说明,改善劳动力的境遇,有更重要、更迫切的事情要做。无论以剩余价值说明剥削,还是以边际产出说明没有剥削(或只存在垄断剥削),都只是个定义问题。现实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取决于力量对比,而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取决于要素相对稀缺性以及各自的组织化程度。借助公共政策的倾斜支持,以“劳动力的垄断”应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促进劳资关系的平衡,这是一个现实可行的路径。
(作者系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