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五中全会提出“收入普遍较快增加”意味深长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外形势,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近日,人民网理论频道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张宇教授,他认为,五中全会提出“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在较快增加前面加上“普遍”一词,意味特别深长,意义特别重大。
收入差距问题不会自行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持续得到改善,收入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财产差距的扩大了比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还要快,这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突出问题。
有一个时期,人们比较相信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利于经济发展,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自然而然会得到解决。但是,事实却不是这样的。有许多国家经济增长了,贫困问题却更加恶化,两极分化更为严重。所谓的“拉美病”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贫富两极分化,与此相伴随的是严重的失业,经济的停滞,腐败的盛行,社会的动荡。事实上,收入差距的扩大如何任其发展,就会导致两极分化。而两极分化作为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只会自我强化,不会自行消失。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
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如果我们的发展使社会的财富只集中到了少数人的手中;而上亿的人口还处于贫困线以下不能解决温饱问题;如果城乡间、区域间和不同阶层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最后导致了两极分化,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稳定,导致社会的混乱,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不能得到发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建立,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也不可能完成。
共同富裕已经成为中心议题
如果说在改革初期我们为了打破平均主义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么,在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持续快速增长了30多年之后,在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的条件下,我们就必须更多地强调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早在1990年,小平同志就指出,“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这一天现在已经来到了。
五中全会对收入普遍较快增加有了具体部署
如何才能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的目标呢? 对此,五中全会提出了明确的具体措施,包括: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分清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应当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收入差距:一种是发生在不同的劳动者之间或者居民之间的收入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地区、行业之间劳动者收入差距的扩大。这种性质收入差距的出现主要是由不同部门和地区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造成的,同时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会扩大收入差距的问题,如行业垄断、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等。另一种则是发生在不同的财产占有者之间或者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种性质的收入差距主要是由于财产的占有特别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造成的,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这种性质的两极分化是与社会主义本质不相容的,是需要特别加以警惕和防止的。
初次分配体制改革和财富合理分配是根本
分清了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就抓住了收入分配改革的钥匙。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固然需要加大收入的再分配调节的力度,包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但初次分配体制的改革和财富分配的公正合理才具有根本的意义,这就是:坚持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的基本权益,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此外,还要构建能有效拉近贫富差距税制体系,加大对财产、资源占有上的差距过大的调节,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人民网记者 秦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