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党员干部参与违建可被降级或撤职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纪委了解到,我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严肃查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纵容或包庇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干扰或妨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法违纪行为。《意见》作出如下规定。一、党员干部于两办《通知》(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印发前参与违法建设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二、党员干部于两办《通知》印发以后仍参与违法建设的,属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三、党员干部在两办《通知》印发以前参与违法建设,并在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作出认定之前主动拆除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但可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党员干部在两办《通知》印发之前参与违法建设,并在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认定之后主动拆除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给予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但可从轻处分。四、党员干部在两办《通知》印发之后参与违法建设,并在有关职能部门对该违法建设作出认定之前主动拆除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但可从轻、减轻处分;若在有关职能部门对该违法建设作出认定之后主动拆除,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可从轻处分。五、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后,不主动拆除或被强制拆除所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物的,党纪予以从重、加重处分,政纪予以从重处分。六、党员干部于两办《通知》印发以后参与违法建设、且被提任高于原职务(职级)的,不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意见》指出,参与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是指直接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或协助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其中党员指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预备党员的处理参照《意见》规定相应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干部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意见》强调,在给予参与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根据案件查处需要,还可并用停职、调整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若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进行违法建设的,参照本《意见》处理。(记者 柳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