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范章:推行“财产性收入”大众化 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间一个核心要点,就是关注民生,让全社会公众能共享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战略重点。消费一头连接生产,另一头连接民生。生产是基础性环节,它既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得以满足,又给广大劳动者提供就业和劳动报酬,使他们及其家人有购买力,有能力消费。而在生产与消费之间,有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收入分配,有初次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再分配之分。扩大公众的消费需求,核心问题是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这就迫切要求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
如何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主要途径无非是通过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改革,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加强弱势群众在要素交易(劳力、土地、资本等)谈判中的地位,不断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扭转收入差距大的趋势。然而,有学者提出,提高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的最简捷的办法就是把全部国有资产分赠给全国13亿人。笔者坚决反对这个做法,因为这是要把全国国有资产完全分光,既消灭了国有经济,更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不妨试想想,2008年当我国在承办奥运会之时,遭受突如其来的汶川地震灾害,当时,若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没有强大国有经济,我国哪能及时调动巨大的物力与财力,举全国之力,全面抗震救灾,接着又全面安置灾民和重建灾园。我们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上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我们决不能用把国有资产分光吃光的办法来扩大消费。但笔者主张,应在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作为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补充,以便让更多的群众都能享受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其实,“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方针,强调“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此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城乡居民除靠劳动获取工薪收入外,还拥有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所谓“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给广大群众广开财路,在初次分配中除了劳动工薪外,还拥有通过营运自己所拥有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来获取收入的多种渠道。
所谓“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就是让越来越多的群众直接或间接地进入资本市场。进入门槛要低,风险要低,进入者才会多,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来分享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成果。笔者所讲的“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其中心意思是:拥有财产性收入,不再仅只是少数有钱人的能享用的特权,而是广大劳动者都可以参与分享,所谓“昔日王谢梁上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创造条件,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发展和完善各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股份制及各种机制投资者的作用,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
至于如何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笔者提出至少有三种方式可供采用。
(一)推行“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
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美国不少企业推行这项计划。这项“计划”一般带有福利性的,有的企业是每年将本企业发行的一些股票以奖金形式赠送给本企业的每名职工,有的企业是以低价(低于市场价格)将企业的一部分股票售给职工,这些赠给或售给职工的股份都记在职工个人账户名下。同时,政府还对赠给或低价售给职工的企业股份资本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推行这项计划。这样,职工除了工薪收入之外,还有股份红利收入和股价上涨收入,一句话,还有资本收入或“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推行这项计划(ESOP),对职工来讲,增加了一笔工资外的福利性收入;对企业来讲可以通过该“计划”用企业股份将企业职工的利益紧密地与企业利害融为一体,把职工从一般劳资关系的对立方变成企业的“利益攸关者”(stake holder),有助于使企业成为营造“和谐社会”的“和谐细胞”。许多推行该“计划”的企业,一般都推行职工参与管理计划,参与管理的职工代表一般都易表现出“福利主义”倾向,因此,职工虽有权参加股东会或参与管理,他们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知情”并发表意见,但决策权还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其实,一般职工既无意也无能力去染指企业的产权或控股权,他们将满足于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二)充分发挥股份制及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企业发行小额股票。
无论是国有或私人的股份制企业,除了可采用“职工持股计划”外,还可以多发行小额股票。就企业讲,发行股票是融资;就广大持股者来讲,他们进入股市是投资。股票面额愈小,进入股市的门槛越低,则持股者(即股民)人数越多。股权愈分散,越便于企业所有者维护他的控股权,控制企业产权;而广大小额股份持有者期望的是股权的红利收益和股份升值收益,这些都是财产性收入。
应该着重提出的是,广大居民对于资本市场的营运是不熟悉的,对于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也缺乏信息,信息极不对称,进入股市所冒的风险较大,为稳妥起见,与其直接进入股市,不如委托金融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理财公司等)进行投资,因为这些“中介机构”可以雇用一批富有经验的投资专家。委托“中介机构”投资所获得收益率比直接进入股市所获收益率会少些,但风险低,耗费精力与时间要少得多。
(三)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让社保基金积极而稳妥地进入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从单一的现收现支制度向社会统筹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转变的过程中。最近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要求社保基金积极稳妥进行投资运作。社保基金营运的第一原则是安全性至上,可投资于国债及大型中央国企,它的基本要求是保值增值。基金作为投资运作所获得资本收入(增值),应有计划地将大部分拨在各投保人个人账户名下,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性收入”。随着社保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空账”不断做实,2020年将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社保体系和社保基金,全国城乡居民都能共享社保基金提供的“财产性收入”。
让农民、农民工、拆迁户也能享有一份财产性收入
农民、农民工、拆迁户都从不同方面跟土地密切联系着,土地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核心利益。近几年来“土地”纠纷往往成为酿成各种刑事案件乃至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导火线。笔者认为,通过让这些群体享有“财产性收入”的做法,有助于化干戈为玉帛。
笔者赞同肖金成同志在他与汪阳红同志在其主编的《土地管理新论》中提出的集中征购城郊农民的土地的有关公司吸收“农民参股”的主张。他提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中城市多须集中征购城郊农民土地,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涨价,应贯彻“涨价归公”原则。他建议,为了让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与收益,应吸收这些失地农民参股,为此,有关城市应成立公营土地开发经营公司,一方面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这之后通过招标或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应由国家、公营公司和失地农民共同分享。这里所说“农民参股”,其实是农民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公营土地开发经营公司的“股权”,农民可凭持有股份获得股份红利和股份涨价收益。这样,这些失地农民也可享得一份“财产性收入”。
至于城区拆迁户,若他们属于低收入群体或下岗工人,可由国营土地开发经营公司其提供保障房或廉租房,同时为下岗者提供工作岗位,此外,还对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补偿方法是吸收入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参股,可按该公司原始股股价折股,使其可每年享有股份红利收入和股市涨价收益。这就是以股权形式维护拆迁户的产权并获得“财产性收入”。最近,中央明令禁止强制拆迁,但城市化还得推进,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和“财产性收入”办法进行补偿,或许能把一个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纠纷,化解为有关各方共享一席热腾腾的“火锅”。
尽管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已有1.5亿农民工流入城市,人数还将增加,而且他们将随着改革(特别是户籍制度及各项制度的改革)的推进,他们将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然而,为了国家粮食安全,18亿亩耕地必须保持,仍将有1亿~2亿农牧民留在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他们是否也能享有“财产性收入”呢?笔者认为,既能够,也应该。
笔者2004年走访了牛根生先生的蒙牛集团,对由蒙牛集团主导的一条由奶制品加工业带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颇为赞赏。蒙牛集团自身只专门进行奶制品加工,狠抓高技术、高质量及海内外经营。但它通过打造第一产业圈(奶源圈)、第二产业圈(加工制造圈)、第三圈(市场圈)等用供产销链条,把农牧民的种草、养牛与奶制品加工和营销组织成一个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把一家一户的个体农牧民的小农转化为大型的产业化经营的大农牧业,这是走向现代化农业的一个重大飞跃。它帮助和支持百万户农牧民在内蒙古大草原种草(紫花苜蓿草)和养奶牛,草种籽由蒙牛集团从加拿大进口提供给农牧民种,由公司派人指导,有组织地收集奶源,集中地通过精细加工、包装,运销全国市场,还在香港占有10%市场率。蒙牛集团既然把上百万户农牧民组织到它主导的供产销链条中来,完全可以也应该把这上百万户农牧民视为它的职工,在他们中间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加强百万户农牧民对蒙牛集团的凝聚力,还可让这些农民多有一份“财产性收入”。
其实,凡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有实力的集团公司(如中粮公司),也可走蒙牛集团的道路,即从源头(农产品生产)抓起,组织产供销链条,严把每个环节的技术关和质量关。甚至可以动员个体农民将自己的小块土地出租给公司,由公司每年付土地租金,还把农民自己变成公司的职工。特别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更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公司,滞留农村有劳力的家属也变成公司职工。这样,农产品加工的集团公司,便可用自身的加工制造带动农业产业化、现代经营。它还可以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这样便让农民、外出农民工既可获得劳动工资收入外,还有一份财产性收入(土地租金、职工持股收益)。
几个需澄清的有关理论问题
这里有几个理论问题,需要澄清一下。
记得上世纪50年代美国许多企业纷纷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及大规模发行小额股票。许多家庭都持有股票。于是媒体大肆宣扬什么在美国人人都持有股票而成了“资本家”,美国资本主义已变成“人民资本主义”。1956年在美国华盛顿火车站举办了一次规模盛大的“人民资本主义展览会”,当时艾森豪威尔总统还亲临展览会发表讲演。1958年阿德勒和克尔索两人合作出版了《资本家宣言》大肆宣扬人人都是资本家的“人民资本主义”,并扬言此书要对抗110年前出版的《共产党宣言》。那么,我们现在推行职工持股市场和发行小额股票是否也让广大持股群众也成了“资本家”呢?自然不是。
在股份制下,股份企业只有掌握控制股权才控制企业产权,才能充当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于企业主来讲,发行股票,是融资,是资本集中;对于一般持股者来讲,持有股票是投资,获得股权,但他的小额资本却交由企业所集中和支配。股权分散和资本集中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一般持股者(股民)所获得的是股权———一般财产权,无法染指企业产权。一般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都十分注意保持自己的控股地位,把“职工持股”限制于一定的可控制的程度。只有控股者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才是企业老板,才是资本家,而一般持股者(股民)是资本集中的对象,是一般财产(股票)的所有者,根本不是资本家。决不可把一般持股者所持有的股权,跟企业的产权混为一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自然不会使一般持股者(股民)变成资本家,股份的收益只是一般的财产性收入,只是让广大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除了领取工资之外还能享受一份财产性收入,有助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分配份额,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落实“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不仅在再分配中注重公平问题而且也要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问题。
还有一个理论问题,即关于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社会功能问题。它们从广大参保者那里汇集到大笔资金,虽投资于实业企业,但从不经营实业企业,它们是经营资本(证券资本)。哪些企业的业绩好就投向哪里。它们属于金融中介机构,处于广大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形成一个专门以资本(股价资本)为经营对象的独立行业。如果说股份制的特征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那么,这些机构投资者却实现资本经营与企业经营相分离。这些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职能,就是通过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源,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合理的使用和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这些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完全来自更合理、更有效地分配与再分配社会资源而获得的更高的社会效益。过去传统的政治经济学,长期囿于列宁的《帝国主义论》的观点,把经营证券资本总跟“剪息”、“寄生”、“腐朽”等字眼联系在一起。现在国内外实践表明,专门经营证券资本的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为不断合理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本所必可少的一个专门化行业。(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前副院长、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