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州理论在线 >> 各地优讲 >> 正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

2008-07-29 15:29:14来源: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学习贯彻好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法院事业的长远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辟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阐明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集中提出了关于政法工作及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面对党的十七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考验,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紧密结合实际,在事关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关键。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把全部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思考。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攻击,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的影响,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地位。要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的监督,保证党对司法活动的有效领导。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基础。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要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下大力气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下大力气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也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理应得到全社会的一体遵循。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要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以法辨是非、以法定纷争、以法促和谐,增强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个至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这一重要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法院事业就会兴旺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全局,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紧密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一是要更加注重推动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通过各种审判和执行活动,更加自觉地为大局服务,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之策。要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既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正当权益,还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三是要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出发,严格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绩考评体系。人民法院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政绩,更要以止争息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为政绩;不仅要看推出多少项改革、颁布了多少规定、办了多少案件为政绩,更要以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为政绩。要按照这一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政绩考评体系,使每一个法院和每一个干部职工的工作状况都能得到准确的反映。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正义;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意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与时俱进

  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在巩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谋划司法发展的根本依据。我们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同时借鉴和参考国外先进的司法成果。既不能不顾国情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也不能简单地用外国的法律制度为标准来评价我国的司法改革。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要注重改革实效,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根据社会的反映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改革措施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些基本要求,确保司法改革在深刻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又要防止各自为战、政出多门、自行其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决策科学、措施协调、人民满意。

  四、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努力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考验。我们必须把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主题,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确保人民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重点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确保领导权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人手中。

  工作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优良的工作作风是人民法院赢得民心、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要始终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意见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要反对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表面文章。要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深入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要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

  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培养一支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法官队伍,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要把审判工作放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之中,从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去谋划和思考,要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对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三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特定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要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要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恰当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防止机械、片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要提高广大法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特别要培养基层法官民刑兼通、调判兼顾的能力,同时要重视和挖掘司法经验在处理案件中的独特价值,注意发挥资深法官在传、帮、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反腐倡廉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人民法院事业的生死存亡,是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腐败现象。要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以清廉公正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以严格公正文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与时俱进

  胡锦涛总书记在强调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时指出:“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加强整合基层维稳力量,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切实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基层稳、全局安的目标。”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基层基础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基层的司法能力,改善基层的司法环境,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与时俱进。

  基层基础工作是人民法院树立形象的重要窗口。全国三千余个基层法院和九千余个人民法庭承担着人民法院80%的审判任务,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评价主要取决于基层基础工作。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一是要以司法公正树形象。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所办理的案件是否公正,人民群众感受最深。要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始终以司法公正换取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二是要以司法文明树形象。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带着深厚的群众感情做好司法服务工作,耐心解答群众疑虑,主动告知诉讼风险,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把办案的过程作为法制宣传的过程,不断延伸法庭的审判功能,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三是要以司法廉洁树形象。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和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多数是邻里纠纷或小额债权纠纷,但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不廉洁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自身形象。广大基层法官一定要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永葆人民法官的浩然正气。

  基层法院是法官队伍成长的摇篮。要充分运用基层人民法院丰富的司法资源,培养和锻炼法官。基层法院的案件种类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可以为预备法官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对社会、接触群众,更便于初任法官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使大批年轻法官安心在基层工作,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要逐步实现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遴选的制度,使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真正成为未来高级法官和大法官成长的摇篮。

  基层基础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司法环境,充分调动基层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理解基层的困难和压力,更加关心基层法官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法院干部的录用体制,解决基层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法官短缺的问题。要通过改革财政保障体制,解决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庭设置条件,解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庭稀少、布局不合理、办案不便的问题。

  要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并开创新的局面,我们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统一起来;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三个至上”作为我们最崇高的追求,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必须大力加强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保证司法权公正廉洁行使。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以新的成效和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责任编辑: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