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论述可以看成居民创富时代到来的一项标志,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快速,但与国外中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公民总的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还是相当小,美国公民90%以上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其财产性收入占其可支配收入比重为40%。而我国居民拥有有价证券的比例也仅为10%左右,其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仅为2%。那么,如何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如何引导广大群众理智有效地增加财产性收入,注意化解和规避投资分险,最大限度地提高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当前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是财产性收入实现的根本基础
一般家庭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居民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和专利收入,以及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和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来源于财产,而财产又形成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收入,即原始收入,所以,提高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才是财富增长最根本的基础。由于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存量和放量的关系,财产性收入比重的高低与劳动工资水平的高低呈正比关系,工资收入水平越高,财产收入水平就越高,比重就越大,要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就必须提高工资等劳动收入水平。当前,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要克服“利润侵蚀工资”和“重资轻劳”的现象,就要做到:一是改革和完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GDP的初次分配划分为劳动者报酬、资本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企业利润)和生产税等三块,目前我国资本收入要占三分之一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劳动者报酬低于50%,低于发达国家,这是导致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为此就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保证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劳动收入除用于消费外,转变成实际占有财产,从而实现工资性收入向财产性收入转化。二是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的配套机制,让劳动者的收入与社会、企业的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让职工能够分享社会经济与企业发展的成果。要进一步推动企业股权改革,提高普通员工对企业股票的持有率,探索试行把工资增加部分化转为以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为代表的职工财产制度,既解决了增加劳动者报酬与保持较高的投资率两者的矛盾,又把企业和社会利润更多地转移到职工的劳动报酬中,进而促进其获取更多的财产增值。三是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对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起跑线”或“踏板”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特别是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结构上,要更加偏重对公共基础教育、公共基本医疗及就业公共服务等对公民基本能力和素质有重要影响领域的投入,以保障和实现收入分配的最基本公平。
二、产权的明晰和保护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障
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保障,《宪法》、《民法通则》中关于私人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为保护私人财产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当前我国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还很多,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收购和征用,而由于城乡居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根本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于遭受严重的掠夺,因此我们要为城乡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就要做到:一是继续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对他们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固。尤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征用群众财产过程中,要确保群众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不受侵犯,才能使“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落到实处。二是积极推进物权管理办法改革,进一步明晰群众的房屋、土地等产权,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交流的金融资产,让群众原来不能动的死财富转变成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资本。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适时出台关于“三农”的政策法规,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是与广大农民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数量最多的集体财产,如何使农民从土地的使用或转让中获益,是增加其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以土地产出物价格为基准,取得分红、收取租金收入等流转形式;抓紧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私人住宅所有权抵押的办法,让农民财产的价值得到体现。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通过耕地及宅基地,以收益和价值为基础进行异地置换的方式,使放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由政府补贴无偿或低价获得城市住房及商用房,以财产性收入替代农业收入,让农民财产的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三、建立多层次与规范的资本市场体系是财产性收入实现的主要途径
当前银行储蓄存款仍是我国多数家庭金融资产的主体,而银行定期利率与CPI指数相比,形成事实上的负利率,这样存款不仅没有收益反而遭到实际的财产损失。所以要从降低物价涨幅和调高利率两方面入手,尽快改变这种负利率的局面,使存款利率扣除利息税后高于CPI,让广大群众能够通过储蓄存款获得利息收益。近年来,证券基金、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信托产品等理财工具,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社会公众可自由选择的余地依然很小,为此要搭建更多的平台,建立规范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良好投资环境:一是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大力构建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金融平台,特别是积极发展债券市场,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工程可以以国有资产公司为主体,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同时也为更多群众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创造条件。二是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进一步鼓励地方商业金融机构的创新,更多地推出一些适合没有任何金融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为他们提供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比如可以推出“以房养老”的“倒按揭”业务,在退休时将房子抵押给商业银行,由银行根据房产的价值向老人每月发放养老金,老人过世后银行将房产的残值作为遗产向继承人清偿,尝试通过财产性收入解决养老金问题。三是要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规范典当行等民间信贷业的发展,制定民间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切实保障群众财产安全;规范房地产投资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由于房价的巨幅涨跌,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要通过税收杠杆区别对待不同来源的财产性收入,纠正和防止财产性收入增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马太效应。四是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扩大个体、中小企业创业税收的优惠和减免比重,充分调动群众的创业热情,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大力发展实业投资,促进多元化投资模式的形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人口,加快财富积累创造良好条件,从而达到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职能,努力提升群众的风险意识和理财水平
财产性收入更多的是与风险相伴,大部分财产性收入都与金融投资密切相关,潜藏着较为复杂的风险因素。当前,在华尔街次贷风暴和国内股市深度大跌之时,如何为广大民众提供安全、可靠和公平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已成为民众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的关键所在。股票、期货等主要资产价格大起大落,或者土地与房价大幅度持续攀升,有大涨必有大跌,最后的财富牺牲者必然是广大的民众。所以,应该要加强对群众理财投资的宣传教育,使普通群众成为懂投资、懂理财的行家里手,使他们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引导他们不但可以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可以通过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引导财产不多的个人尽量不要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增加长期性的财产,让财产获得稳定的制度性收益,如长期持有企业股票、债券,成为企业的一个投资者,通过企业发展取得合法的利润。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个人理财行业,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当前,一些投资者显得盲从、不理性、极易情绪化,有相当部分人缺乏理性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对股市预期过高,对房地产市场充满梦幻,一旦股市、房市下跌,心理难以承受,极易产生巨大的羊群效应,导致市场价格大起大落。要是哪一天投资者(包括老百姓)能够普遍具有理性分析和判断能力,不随波逐流,从而准确找到真正值得投资的机会,那就是为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做出的最大贡献。同时,也要防止在人民币币值大起大落中出现外部资本对本国国民财富的“剪羊毛”。我国的汇率政策应在灵活性和稳定性中取得平衡,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保证民众财富的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福州城乡居民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304元提高到2007年的1664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129元提高到2007年的6286元,30年来,这两项指数年平均增长分别为14.9%、14.3%,实现从生存型向温饱型再向总体小康型的跨越。从经济角度分析,能否拥有财产性收入及这一收入能够在整个居民收入中占多大比例,应该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必须以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抓手,大力实施“藏富于民”的战略,努力开创“民富国强”的经济建设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