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思考
2011-03-16 09:06:08
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最基本的形式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基本上每年只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且开会时间相对较短,市级一般开5天左右。因此,代表还应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组织活动,这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延续,也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实际履职中代表重视参加开大会,完成规定动作,如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意见,选举、表决等议题。但在闭会少数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义务,有的甚至不参加闭会期间选举单位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察等履职活动,也就是说没有尽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职责。伤害了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感情,长此泛滥下去将会泄渎代表法。本文论述,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现状,存在问题,影响代表履职的因素,调动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积极性建议,并结合工作体会提出一些思考。希望通过建立必要的代表履职机制,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为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贡献一份力量。
一、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现状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457名,福州市的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105名,根据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组织者,同时还规定也可以由其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但前提是须本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今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福州市的省人大代表75位开展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海西经济跨越发展”为总课题的专题调研活动;组织50位省人大代表开展本地视察活动,组织28位省人大代表赴三明异地视察。安排60人次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59人次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300人次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各项活动。
2010年,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和闭会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519件。其中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医疗”、“公共消防管理”、“内河整治”、“道路建设”、“旅游品牌建设”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代表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整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经过协调、检查和督促、并抓好落实。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有494件,占95.2%;表示不满意的有25件,占4.8%。从以上数字来看,代表参政议政、为民办实事绝大部分是在闭会期间、通过与选区选民的接触,沟通了解到问题,上升为议案和建议得到政府的重视才得到解决的。这与一大批积极热心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分不开的。也就是老百姓所说: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从每次组织代表活动情况看,有70%左右代表能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但是有30%左右的代表,很少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把闭会期间活动当作额外负担,甚至有的一届中一次都没有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工作分为开会期间的代表工作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人大代表除了在大会期间行使权力以外,许多权力的履行有赖于会外大量活动的开展,同时也便于代表能在会上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这就使得代表会外活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前,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代表履职责任心不强。把代表身份看作一种政治荣誉,没有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以本职工作忙为由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2、少数代表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履职能力受到限制。审议有关报告发言提不出好的建议,当三手代表“举手、拍手、握手”;思考问题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没有深度和广度。
3、代表非专业化制约了代表履职效能。从调查的情况看,具有专业特长的代表较少,一些代表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方面的限制,在进行专题代表活动中很难提出具有建设性的高水平建议。
4、对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就一届五年,只要不违反党纪国法,不无故缺席大会,代表资格就是一届制。
二、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因素
随着民主法制的推进,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对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因诸多主观原因或客观因素影响着人大代表作用的较好发挥,其主要因素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当选代表构成比例失衡。选举法规定了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如何推荐产生,代表构成比例和总体条件。每当人大换届时,由同级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原则规定的代表构成比例和条件,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中,政党组织推荐的多,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少,习惯以职务、岗位、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条件来平衡,不够重视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多方面专业素养,特别是代表参政能力,一定程度影响了代表队伍的总体素质。与其法律规定的代表广泛性,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代表结构呈现“三多三少”即官员代表多、中共党员代表多、连任代表多。基层一线代表少、专业人材少、非中共党员少。
(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法律虽然作出了这些规定,但从全国各地报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主动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事例很少,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例子更少。《代表法》还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成为监督代表的主体,而在什么情况下行使监督权,采取什么形式谁牵头组织行使监督权,监督代表的主体不了解代表履职情况怎样监督,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等,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只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对本级人大代表只有联系、服务的职责,而无监督的权利。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只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责,也无权组织或对本级人大代表实施监督。导致只有监督的口号,而无监督措施和手段。使代表接受选区选民监督成为空话。
(三)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激励。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其中第七款要求,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要求,每年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开展这些活动。大部分代表能够积极参加。有的代表在外地出差都提早赶回参加,有的一年为选区选民提10几条建议和解决具体困难。如市代表市海洋渔业局李局长深入连江沿海了解选民意见。原先渔民办海上捕捞作业证,要到县城或福州市来办理,群众很不方便。由于不便还造成部分渔民无证捕捞。李局长倾听选民呼声后,决定沿海地区渔民办证采取现场办公,流动办证,上门服务,得到群众好评。有的代表一年参加闭会活动达十多次,有的私企代表放下自己的生意,多方为群众呼吁修桥铺路等等。对这些优秀代表,没有组织去表扬,没有激励机制,得不到褒奖。
三、调动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积极性的建议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5、应邀列席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6、出席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7、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方式方法,为的是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努力做好相关的服务和保障工作,不断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解决代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依法保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一)提高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认识,增强履职主动性。
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来看,代表要积极开展闭会期间活动,需要处理好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本职工作与代表活动矛盾时,代表活动就先。这就需要对执行代表职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履行好代表职责和义务。代表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既行使好权利又履行好义务,来考虑和处理问题,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履职培训,让代表认识到,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完成会议期间任务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各种方式调查研究、知情知政,在会议上就能较充分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开好人大会议打下的基础。通过闭会期间的活动,再动员人民群众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应当说,积极的,负责的闭会活动,才能保证完成好会议期间的任务,反之,要开好代表大会,行使参政议政权力就必须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这个道理要反复向代表宣传。
(二)把好代表“入口关”,优化代表整体责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政治素质高、履行职责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人才能担起这一神圣而光荣的职务。要实现这一要求,严把代表选举的“入口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在选举代表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找准代表构成、代表履职能力和发挥代表作用间的结合点,既要考虑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更要重视代表素质和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能通过人大代表反映到“一府两院”决策中来。一要科学界定代表的界别和条件,适当提高来自一线的人大代表比例,减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员当选代表的比例,力求做到职业、知识、党派、年龄等结构的多元化,以实现人大代表广泛代表性。二要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代表职务标准,科学推荐人选。可创新推荐程序,引入代表候选人竞争机制。将每个代表候选人“自荐”作为提名竞争的前提条件,实现由“要我当代表”变为“我要当代表”。以保证当选的代表既有群众基础又有效高的政治觉悟,既有执政热情又有较强的履职能力,既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又对组织负责,代表选举产生后,就要结合选出代表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题培训。特别要强化相关法律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方法和途径、工作报告的审议,议案、建议提出的撰写等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培训,进一步优化代表整体责质。
(三)科学搭建代表履职平台,提高代表活动实效。科学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对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尤为重要。一是为代表提供知情知政平台。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前提。要建立有关制度,如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重要情况向代表及时通报制度;畅通代表及时反映群众需求制度等。同时,人大代表也要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了解社情民意,主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加各类代表活动,为履行好代表职务奠定基础。二要为代表提供多方位的活动平台。围绕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人大决议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评议、调查研究等活动;同时要结合本地工作情况,依靠人大代表职权的优势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一些主题活动,有针对性地推进政府重点工作。三要改进和完善代表活动的组织方式,更多地为代表提供履职机会。大会期间,本着有利于发挥代表特点,突出审议重点,提高审议实效的原则,可采取按代表团分组审议和按专题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分组审议。闭会期间,重点要研究安排代表小组活动,建立和完善代表小组活动的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活动安排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每次活动都要精心安排,精心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优势的代表参加。在活动方式上,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全面视察与专项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这样为代表提供更多的履职机会,防止大呼轰、走形式。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代表激励监督机制。代表作为一种职务就需要有激励监督机制。但目前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地方人大工作者依照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和探索,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一是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度。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对每位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提出议案和建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联系数群众为民办实事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定期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将其记录入档。二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规定代表一届两次向选民或原选民或原选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和评议。三是代表辞职制度。打破代表“终届”常规,对代表履职情况做出定量的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敢于说“不”,依法让代表“有进有出”,进一步优化素质。四是建立“五个一”制度。要求代表一年中:至少要参加一次代表相关法规、业务的培训;回选区或选举单位与选民或代表见面一次;参加视察、检查、调研一次;提一条建议;为选区办一件实事。对积极履职、表现突出的代表,人大常委会可给予表扬,并作为续任提名代表的依据。
(五)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意见,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代表建议意见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集中体现,督办代表建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激发代表的履职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因此,抓好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工作理应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让代表参与督办,并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评议,促使承办单位正视问题,提升办理重视程度和实效,让代表真正满意,增强履职积极性。
(六)人大常委会要做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一是指导好下级开展活动。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协助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努力增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实效。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我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绝大大部分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些活动也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要提出活动、内容和要求,防止走过场。二是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到位。活动经费按市人大代表每年人均1500元下拨,这样减轻基层人大常委会经济负担,保证活动持续开展。三是人才合理分组发挥作用。智能型,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政议政;企业型,为当地经济发展出谋献策;攻关型,多做协调选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起桥梁作用。总之,分层次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要思考的一个新问题。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要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来组织开展代表的有关活动。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使代表履职的平台更大,发挥的作用更大。
一、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现状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457名,福州市的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105名,根据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组织者,同时还规定也可以由其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但前提是须本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今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福州市的省人大代表75位开展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海西经济跨越发展”为总课题的专题调研活动;组织50位省人大代表开展本地视察活动,组织28位省人大代表赴三明异地视察。安排60人次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59人次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300人次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各项活动。
2010年,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和闭会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519件。其中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医疗”、“公共消防管理”、“内河整治”、“道路建设”、“旅游品牌建设”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代表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整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经过协调、检查和督促、并抓好落实。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有494件,占95.2%;表示不满意的有25件,占4.8%。从以上数字来看,代表参政议政、为民办实事绝大部分是在闭会期间、通过与选区选民的接触,沟通了解到问题,上升为议案和建议得到政府的重视才得到解决的。这与一大批积极热心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分不开的。也就是老百姓所说: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从每次组织代表活动情况看,有70%左右代表能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但是有30%左右的代表,很少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把闭会期间活动当作额外负担,甚至有的一届中一次都没有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工作分为开会期间的代表工作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人大代表除了在大会期间行使权力以外,许多权力的履行有赖于会外大量活动的开展,同时也便于代表能在会上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这就使得代表会外活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前,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代表履职责任心不强。把代表身份看作一种政治荣誉,没有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以本职工作忙为由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2、少数代表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履职能力受到限制。审议有关报告发言提不出好的建议,当三手代表“举手、拍手、握手”;思考问题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没有深度和广度。
3、代表非专业化制约了代表履职效能。从调查的情况看,具有专业特长的代表较少,一些代表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方面的限制,在进行专题代表活动中很难提出具有建设性的高水平建议。
4、对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就一届五年,只要不违反党纪国法,不无故缺席大会,代表资格就是一届制。
二、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因素
随着民主法制的推进,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对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因诸多主观原因或客观因素影响着人大代表作用的较好发挥,其主要因素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当选代表构成比例失衡。选举法规定了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如何推荐产生,代表构成比例和总体条件。每当人大换届时,由同级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原则规定的代表构成比例和条件,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中,政党组织推荐的多,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少,习惯以职务、岗位、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条件来平衡,不够重视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多方面专业素养,特别是代表参政能力,一定程度影响了代表队伍的总体素质。与其法律规定的代表广泛性,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代表结构呈现“三多三少”即官员代表多、中共党员代表多、连任代表多。基层一线代表少、专业人材少、非中共党员少。
(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法律虽然作出了这些规定,但从全国各地报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主动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事例很少,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例子更少。《代表法》还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成为监督代表的主体,而在什么情况下行使监督权,采取什么形式谁牵头组织行使监督权,监督代表的主体不了解代表履职情况怎样监督,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等,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只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对本级人大代表只有联系、服务的职责,而无监督的权利。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只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责,也无权组织或对本级人大代表实施监督。导致只有监督的口号,而无监督措施和手段。使代表接受选区选民监督成为空话。
(三)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激励。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其中第七款要求,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要求,每年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开展这些活动。大部分代表能够积极参加。有的代表在外地出差都提早赶回参加,有的一年为选区选民提10几条建议和解决具体困难。如市代表市海洋渔业局李局长深入连江沿海了解选民意见。原先渔民办海上捕捞作业证,要到县城或福州市来办理,群众很不方便。由于不便还造成部分渔民无证捕捞。李局长倾听选民呼声后,决定沿海地区渔民办证采取现场办公,流动办证,上门服务,得到群众好评。有的代表一年参加闭会活动达十多次,有的私企代表放下自己的生意,多方为群众呼吁修桥铺路等等。对这些优秀代表,没有组织去表扬,没有激励机制,得不到褒奖。
三、调动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积极性的建议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5、应邀列席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6、出席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7、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方式方法,为的是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努力做好相关的服务和保障工作,不断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解决代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依法保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一)提高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认识,增强履职主动性。
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来看,代表要积极开展闭会期间活动,需要处理好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本职工作与代表活动矛盾时,代表活动就先。这就需要对执行代表职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履行好代表职责和义务。代表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既行使好权利又履行好义务,来考虑和处理问题,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履职培训,让代表认识到,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完成会议期间任务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各种方式调查研究、知情知政,在会议上就能较充分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开好人大会议打下的基础。通过闭会期间的活动,再动员人民群众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应当说,积极的,负责的闭会活动,才能保证完成好会议期间的任务,反之,要开好代表大会,行使参政议政权力就必须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这个道理要反复向代表宣传。
(二)把好代表“入口关”,优化代表整体责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政治素质高、履行职责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人才能担起这一神圣而光荣的职务。要实现这一要求,严把代表选举的“入口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在选举代表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找准代表构成、代表履职能力和发挥代表作用间的结合点,既要考虑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更要重视代表素质和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能通过人大代表反映到“一府两院”决策中来。一要科学界定代表的界别和条件,适当提高来自一线的人大代表比例,减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员当选代表的比例,力求做到职业、知识、党派、年龄等结构的多元化,以实现人大代表广泛代表性。二要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代表职务标准,科学推荐人选。可创新推荐程序,引入代表候选人竞争机制。将每个代表候选人“自荐”作为提名竞争的前提条件,实现由“要我当代表”变为“我要当代表”。以保证当选的代表既有群众基础又有效高的政治觉悟,既有执政热情又有较强的履职能力,既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又对组织负责,代表选举产生后,就要结合选出代表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题培训。特别要强化相关法律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方法和途径、工作报告的审议,议案、建议提出的撰写等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培训,进一步优化代表整体责质。
(三)科学搭建代表履职平台,提高代表活动实效。科学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对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尤为重要。一是为代表提供知情知政平台。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前提。要建立有关制度,如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重要情况向代表及时通报制度;畅通代表及时反映群众需求制度等。同时,人大代表也要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了解社情民意,主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加各类代表活动,为履行好代表职务奠定基础。二要为代表提供多方位的活动平台。围绕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人大决议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评议、调查研究等活动;同时要结合本地工作情况,依靠人大代表职权的优势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一些主题活动,有针对性地推进政府重点工作。三要改进和完善代表活动的组织方式,更多地为代表提供履职机会。大会期间,本着有利于发挥代表特点,突出审议重点,提高审议实效的原则,可采取按代表团分组审议和按专题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分组审议。闭会期间,重点要研究安排代表小组活动,建立和完善代表小组活动的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活动安排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每次活动都要精心安排,精心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优势的代表参加。在活动方式上,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全面视察与专项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这样为代表提供更多的履职机会,防止大呼轰、走形式。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代表激励监督机制。代表作为一种职务就需要有激励监督机制。但目前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地方人大工作者依照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和探索,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一是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度。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对每位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提出议案和建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联系数群众为民办实事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定期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将其记录入档。二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规定代表一届两次向选民或原选民或原选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和评议。三是代表辞职制度。打破代表“终届”常规,对代表履职情况做出定量的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敢于说“不”,依法让代表“有进有出”,进一步优化素质。四是建立“五个一”制度。要求代表一年中:至少要参加一次代表相关法规、业务的培训;回选区或选举单位与选民或代表见面一次;参加视察、检查、调研一次;提一条建议;为选区办一件实事。对积极履职、表现突出的代表,人大常委会可给予表扬,并作为续任提名代表的依据。
(五)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意见,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代表建议意见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集中体现,督办代表建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激发代表的履职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因此,抓好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工作理应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让代表参与督办,并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评议,促使承办单位正视问题,提升办理重视程度和实效,让代表真正满意,增强履职积极性。
(六)人大常委会要做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一是指导好下级开展活动。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协助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努力增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实效。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我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绝大大部分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些活动也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要提出活动、内容和要求,防止走过场。二是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到位。活动经费按市人大代表每年人均1500元下拨,这样减轻基层人大常委会经济负担,保证活动持续开展。三是人才合理分组发挥作用。智能型,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政议政;企业型,为当地经济发展出谋献策;攻关型,多做协调选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起桥梁作用。总之,分层次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要思考的一个新问题。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要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来组织开展代表的有关活动。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使代表履职的平台更大,发挥的作用更大。
作者:福州市人大人事代表室主任 吕 英 责任编辑:肖建明